☉黃覺岸
中銀香港發行了一批100周年的紀念鈔票在50間分行發售,用申請認購方式,每位申請者只限購一套,多了要抽籤。這類紀念鈔票十分受歡迎,有不同品種,有單張、3連張則有10萬套,賣600元;若是整版30連張,則發行2萬套,賣6,000元。3類品種之中又精選668萬套慈善珍藏版,以競投方式發售。
這類紀念鈔票是否正式發行的貨幣?紀念鈔屬法定貨幣,但不會有法律上貨幣的意義,因為根本不會在市面流通,而紀念鈔的價值遠高於鈔票的面值,由十多倍到二、三十倍之多,根本沒有人當普通鈔票用。事實上單鈔面值只是100元,售價卻是150元,相信也無人當普通鈔票使用。
近年內地富商多選擇以鈔票或郵票饋贈友好,禮品公司遂收集紀念鈔票,再包裝成禮品,以高價轉售圖利。
目前本港的發鈔權交給3間發鈔銀行,分別是中銀香港、匯豐及渣打銀行。而金融管理局則自行發行10元鈔票。本港發行的鈔票可以以7.8港元對1美元經外匯基金兌換成為美元,是其價值的保證。
近年出現一種現象,就是一般的商舖一毫、兩毫或是五毫的銀幣作找換,又或是拒絕接受一千元的貨幣,在這些情況下,商戶是否有權拒絕所謂法定的貨幣的使用?其中的法律問題如何?拒絕接受法定貨幣是否違反香港法例?
原來無論紙幣或是錢幣,法律上稱之為Legal
Tender,意思是這些都是法律上有效(Valid)作為付款的媒介,但不等於商戶不可以拒絕以法定貨幣作交易,因為交易與否,只是商業決定,是合約自由的範圍,法例不能規範。不單是香港,加拿大、澳洲、美國或是英國,皆沒有法例強制居民要接受國家發行的法定貨幣。設想在沒有貨幣的社會,人民一樣可以以物換物作交易,可見貨幣與貿易可以沒有關連的。
香港的情況是金管局(代表政府)發行貨幣或授權(licence)3間銀行發鈔。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地方,都只是由中央銀行發鈔,香港的情況並不常見,但也非獨有,英國就是由8家不同的銀行發行英鎊。
香港自1860年起由3家銀行發鈔,分別是東藩匯理銀行(Oriental Banking
Corporation)、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印度新金山中國渣打銀行。當時發行的鈔票面值1元、5元、10元、25元、50元、100元及500元。25元在20世紀之前已經消失,1元鈔票則由匯豐發行直到1935年。
1945年政府發行貨幣,包括1仙、5仙及10仙、1元,而3間銀行則發行5元、10元、50元、100元及500元。1元鈔票由硬幣代替是始於1960年,到1975年5元鈔票亦由硬幣代替,1,000元鈔票則自1977年開始出現。有利銀行在1978年被匯豐收購並停止發鈔。1985年20元鈔票開始出現而在1993年10元硬幣開始使用,同年停止再發行10元紙幣。1994年中銀香港獲得發鈔權。
經過了8年時間並且中間經歷了通縮,10元紙幣經金管局發行再度出現於2002年,而舊的綠色10元紙幣還是一直有流通使用。
短短幾十年間原來香港的貨幣經歷了這樣多的改變,不重溫也不覺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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