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王文穎綜合報道】政府建議立法將纏擾行為刑事化,騷擾罪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諮詢公眾3個月,並就集體騷擾行為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應否定為罪行、記者採訪是否獲得豁免等,邀請市民發表意見。香港記者協會等團體表示反對該建議,認為會進一步侵蝕現已受壓制的新聞自由。
現時的纏擾行為不易被刑事處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參考法改會報告,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將「纏擾」定作: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作出連串騷擾行為,令對方驚恐或困擾。有關行為包括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在街上跟蹤、暗中監視居所或工作地點、送贈對方不欲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私隱等,都可視為纏擾,屬刑事罪行。
政府又建議,即使不一定是蓄意,只要知道行為有騷擾性便已經犯法,包括情癡、追債者,甚至網上纏擾,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和監禁2年。但諮詢文件亦建議設免責條款,包括為防止罪行發生、具有合法權限或有關行為屬合理等,可以作為免責辯護。
不過,就傳媒應否完全豁免於法例,法改會認為沒有必要為新聞採訪活動另外提供免責辯護,因為合理行為已包含新聞採訪活動。當局指會聽取公眾意見,但稱外國沒有特別為傳媒制訂豁免條款。
記協議員反對刑事化
不過,立法會議員、香港記者協會等團體均表明反對,擔心會影響新聞採訪自由。記協昨日發表聲明,指有關建議會進一步侵蝕現已受壓制的新聞自由,不利傳媒披露關乎公眾利益的社會問題,進一步侵蝕香港的核心價值。
記協指,現行法例已可遏止不少纏擾行為,如港府認為應在涉及個人關係的滋擾行為加強法律保障,如情癡或追債行為,應針對性地修改個別法例,而非另立一條涵蓋面極大而目標不清晰的刑事罪行。
記協強調,新聞採訪工作可能涉及跟蹤及監察,不少更涉及公眾利益,傳媒機構有必要派員暗中調查。建議一旦落實,傳媒的採訪工作極容易被有心人引用條例而受阻。雖然文件指傳媒工作應可在法庭以「合理行為」作免責辯護,但採訪工作必然在未開展司法程序前已遭制止,對採訪活動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記者動輒受罰,新聞自由必然大受打擊。
記協又指,港府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中拒絕引入公眾利益作辯護,更罔顧有關條例在外國生效後對新聞自由的影響。以英國在1997年訂定的《免受騷擾法令》為例,引用條例的宗數遠比當局當初估計的200宗為多,2002年有6,000宗,當中不乏濫用以阻止新聞採訪的個案。
英國現正反思有關條例對社會人士及新聞自由的侵擾,港府卻在香港新聞自由空間已經縮窄的情況下,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而其定義之模糊遠超政府聲稱要達到的目的,記協憂慮,新聞自由將進一步受壓,香港的核心價值將進一步受侵蝕。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永達亦指出,記者和攝影記者應享有辯護豁免,否則動輒被控告,「很多的政治活動,他根本採訪不了,也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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