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道】11月25日,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行賄案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思宜道出實情:「不行賄就被刁難」,他的被迫行賄,反而「比受賄判得重」,他認為一審判他16年監禁量刑過重,該案二審還沒有宣判。

行賄比受賄判得重 求改判

據《京華時報》報道,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廣東河源中院一審宣判,韶關宜達公司因行賄1,693萬元,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800萬元;朱思宜個人行賄220萬元,犯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

11月25日,朱思宜行賄案二審開庭。朱思宜當庭表示,一審法院兩罪並罰判刑16年過重,「我只是行賄,為甚麼判得比受賄還重?」、「很多人舉報了好多年都沒有結果,我提供線索後,曾德新的案子被查處。」朱思宜當庭請求法院改判。

「不行賄就被刁難」

原審判決認定,2002年至2007年,閻蜀南任韶鋼集團第一物資公司副經理期間,宜達公司累計向韶鋼集團供煤209萬餘噸,通過朱思宜及楊仲生送給閻蜀南共1,400萬元。對此,朱思宜說,他親自送給閻蜀南的只有100萬元。

朱思宜解釋,宜達公司供應的煤質量好、價格低,但閻蜀南總是挑刺刁難,「沒有辦法」,不得不行賄。

一審認定,2007年5月至2008年上半年,朱思宜先後5次送給楊成勇(時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巡視員)20萬元。2008年1月,朱思宜當選全國人大代表,楊成勇為其提供了便利和幫助。2010年,廣州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楊成勇有期徒刑3 年,緩刑4年。

一審認定,2008年5月,朱思宜得知閻蜀南被立案偵查,找到時任韶關公安局局長的葉樹養幫忙疏通關係。5月下旬,朱思宜將200萬元現金送至葉家。一審判決將其認定為個人行賄。

檢方稱,新證言為朱思宜親朋所作,不具證明力。◇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