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耿豫仙、于倩綜合報道】台灣前總統陳水扁等人「二次金改」案,台灣高等法院昨日二審宣判陳水扁依貪污、洗錢罪判刑1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8千萬元,並連帶追繳不法所得。而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則依洗錢罪判刑10年,易科罰金1億2百萬元。扁律師鄭文龍認為判決遭政治干預,律師團將提出上訴。
「二次金改」是由當時的執政黨民進黨所推動。特偵組查出,在二次金改案中,國泰併購世華銀行、元大併購復華證券,扁、珍涉嫌利用該金融機構合併的機會,向國泰、元大索賄新台幣6億餘元,賄款則由珍的哥哥吳景茂、元大前董事杜麗萍等人協助搬運藏放;至於扁的兒女陳致中等人,則協助父母將錢匯往海外洗錢。
去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金融合併案」非台灣總統權限,國泰、元大交付扁家款項時,「賄求」也難以認定,判全案所有被告無罪。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張傳栗認為,憲法經過7次修改,總統職權實質擴大,對金控業有影響力,因此改判有罪。
鄭文龍說,對於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有罪的判決,扁的心情相當「失望」,認為遭政治干預,感嘆司法被政治力操弄,律師團也相當遺憾,將提出上訴。
至於陳水扁兒媳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助扁隱匿不法所得,判陳致中1年、併科罰金400萬元;黃睿靚遭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200萬元;珍兄嫂吳景茂、陳俊英夫婦,則因自白,獲判免刑。
台灣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涉貪污罪,杜麗萍、前元大總經理馬維建依洗錢罪刑罰,罰金不一。
其餘12名被告,包括陳水扁女兒陳幸妤等,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因受速審法限制,一、二審無罪判決,檢方只能針對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大法官解釋、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訴,否則無罪判決者陳幸妤等人可望自此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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