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這幾天香港的主要新聞之一,是一名香港大學的學生,在中國副總理、政治上的明日之星的李克強在訪問香港大學之時,學生因為企圖行近李克強示威,被警察及保安推到後樓梯處,並被關起來個多小時,學生事後下淚,哀港大是否對中共要員作政治獻媚,置學生的人權於不顧。
本欄談法律,還是商法,不談政治,談事件似乎不合,但不要忘記法律問題涉及是否曾經有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事件的出現,而香港早對出現多次遊客投訴導遊事件,遊客被置於商舖之內,不買東西不准離去。這類不良的營商手法,同樣出現可能的非法禁錮法律問題,這裏要介紹有關法律常識給讀者,相信是非常實用的知識。簡而言之,無論如何落力推銷物品都沒有問題,關起門不讓顧客離去,有嚴重的法律責任。
非法禁錮是嚴重事件,可以刑事,亦可以從民事起訴,要求賠償。以筆者的觀察,香港警察處理示威者之時,經常會觸犯非法禁錮的問題,因為經常在示威者要求自由離去之時,不被批准。未有官司只是因為尚未有被害人正式提出訴訟而已,教科書內的法律原則,是十分清楚的。
傳統的定義,是被害者受到完全的禁閉(total
confinement)。案例指示威者在橋上被阻隔不能前行,但由於示威者可以掉頭離去,還有自由,所以非法禁錮的訴訟不成立。但有一大法官不同意,認為不能合法而自由地前往自己想去的地方,人權自由已受侵犯,就已經是不合法,最近有較多人權案例反映著一寬鬆的看法,但不論以何標準,港大同學受的是完全禁閉。
一些案例顯示,被害的原告不知道自己被禁錮,例如睡著了的時間被鎖起來,或是他沒有離去房間的打算,但房外有警務人員,若他離去會被禁止。在這兩件案件,原告無知識(knowledge)自己被禁錮,但事實上曾經被禁錮,人權被剝奪,所以成功告入。
非法禁錮的嚴重性,亦反映在普通法的民事訴訟之中,只餘四種案件可以有權請求以陪審員審理,這四類分別是詐騙、惡意檢控、非法禁錮及誹謗。
提出非法禁錮的人不但有權追索一般性的損害賠償及專項賠償(general and special
damages),法庭亦可就原告人感覺的傷害,名譽的損失給以損害賠償(injury to feeling, loss of reputation and
aggravated damages)或加重賠償。
還有一些附帶的法律問題。由於非法禁錮屬民事侵權行為,可以得到賠償,而強姦在民事上不屬侵權,強姦的受害人多以非法禁錮作訴訟,以便獲得賠償。另外在知情例如對付示威者的情況下,一方往往使用了武力,弄成人身的傷害,可以一併告以襲擊及毆打(assault
and battery),可以獲得更大的賠償。
在商業糾紛之中,無論是非對錯如何,如一方要求離去,是不能阻止的,商人要謹記。而有關港大學生的事件,看過上述的法律分析,應如何處理讀者心中明白。若不民事起訴警方,不單是港大沒面子,香港最資深的港大法律學院,也再沒面子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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