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鍾元綜合報道】台灣一名李姓民眾購買並飲用「統一寶健運動飲料」後向台灣行政院、環保署、公平會、衛生署、經濟部工業局及統一公司所在地(宜蘭縣、桃園縣和台南市政府)申請政府賠償新台幣1元。對此,台灣環保署昨日表示,食品乃屬台灣衛生署的責任,非環保署職掌權責範圍。
李姓民眾訴求理由是,塑化劑是台灣環保署公告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有害人體健康,而台灣環保署對毒性化學物質的運作,應負起監督、管理和查核責任,因此向台灣環保署申請政府賠償新台幣1元。
台灣環保署昨日上午審查首宗因塑化劑事件申請政府賠償案件,台灣環保署指出,案經委員會討論審議結果,由於「食品」非台灣環保署主管業務,「食品」亦非毒性化學物質法之管理規範範疇,李姓民眾購買之「統一寶健運動飲料」屬「食品」,係屬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衛生管理法之權責事項,非環保職掌權責範圍。
台灣環保署將依政府賠償法規定作成政府賠償事件處理理由書,若李姓民眾不服理由書之內容,可以政府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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