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普
五月十七日,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立法會條例》的建議,意圖封殺去年五位立法會議員辭職補選發動變相公投的政治機會,預料可獲由建制派把持的立法會在席過半數議員支持通過。根據特區政府的修法建議,自明年開始,所有分區直選立法會議員(三十席)和將來的區議會(第二)界別立法會議員(俗稱超級議員,五席),如果在任內辭職,或因其他因素出缺,將不再安排補選,改由在上次選舉中得票最高但落敗(最大餘額票數)的候選人自動遞補。政府提出的理由是:去年五區補選的投票率不足兩成,顯示市民期望要求杜絕變相公投,要求當局修法堵塞法律漏洞云云。消息公佈後,泛民主派議員紛紛指責特區政府虛怯無能,說理牽強,難以服眾。然而,由於政府執意將修訂草案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不經公眾諮詢程序,意圖速戰速決,避免夜長夢多。除非香港民意出現強烈反彈,否則當局建議可望被粗暴通過。
修法理由不充份
特區政府所提出的修法理由並不充份,問題叢生。一、去年五區公投投票率不足兩成,絕不當然代表其餘超過八成的沉默選民反對五區變相公投運動,或者反對舉辦五區補選。在一場公開選舉中,選民不去投票,通常代表他們默許行使投票權的選民的多數選擇。特區政府聲稱選民不投票,就等於他們期待不再出現類似選舉,簡直邏輯跳躍,誤導公眾。二、政府提出以自動遞補取代舉辦補選,其效果是:只重視相對薄弱的舊民意,不考慮相當鮮明的新民意。以分區直選為例,在目前比例代表制下,每位選民只投一票給一張候選人名單。如由最大餘額票數候選人自動遞補,等於允許由上次選舉中名落孫山的低得票候選人補上,結果是很有可能候選人只有百分之七、八的得票率就足以遞補上任,民意授權基礎相當薄弱。再者,按照政府的修法建議,遞補安排可以無限延伸下去。換言之,如果在上次選舉中最高得票的落選人拒不遞補上任,可以再由第二高得票的落選人遞補,餘此類推。果真如此,遞補者的民意基礎既舊且淺,難以服眾。相反地,如果按照目前做法舉辦補選,當可反映最新民意,方符民主選舉本旨。三、遞補安排壓制新選民的投票權,可能引發司法覆核。上次選舉所依據的選民名冊,極可能在部份議員辭職或出缺當時有變,例如在上次選舉中未登記成為選民的市民,待議員辭職時,可能已經取得選舉權。按照政府的自動遞補安排,他們無法在補選中行使投票權,致使原有的政治權利由有變無,可能成為日後提出司法覆核的論據之一。四、按照政府的修法建議,遞補安排只適用在直選議席和超級議席,不適用在傳統功能組別選舉、區議會選舉、特首選舉,難以自圓其說。如果政府的立論根據是節省財政資源的話,那麼所有選舉的財政資源都有必要節省,何故厚此薄彼?何不一視同仁?五、自動遞補更有可能出現私相授受、縱容墮落的惡果。舉例來說,在某場選舉中,某政黨有兩名候選人甲和乙。甲當選,乙落選卻得到最大餘額票數,二人關係密切,利益交往頻繁,彼此同流合污。如果甲因貪污醜聞而辭職或出缺,那麼同黨的乙也會自動遞補,成為甲的安全閥,繼續跟甲同流合污,毫不設防,顯不合理。
節省公帑犧牲最新民意
如果硬要為特區政府找出一個支持遞補安排的理由,節省公帑恐怕是比較合理的解釋。然而,這一點也不是合理化遞補安排的充份理由。以澳大利亞、新西蘭、法國等西方國家為例,為了平衡「尊重最新民意」和「節省財政資源」兩種對立利益,法律要求在眾議院或下議院的分區直選議員辭職或出缺時,原則上都應盡快舉辦補選,以求反映最新民意,填補出缺議席,但如果距離換屆選舉時間過短(澳大利亞、新西蘭規定為六個月,法國規定為十二個月),新民意將很快會被反映出來,那麼就不妨不舉辦補選,有待換屆選舉時一併解決。應注意的是,這種做法仍以「尊重最新民意」為考慮重點,兼及「節省財政資源」的經濟利益,從而做出合理的折衷安排,絕對不是如同港府目前的建議般,反客為主,把「節省財政資源」視為凌駕一切的所謂指導思想,犧牲一切要求「尊重最新民意」的民主政治基本要求。
似是而非的理論根據
另外,特區政府官員也精心炮製了一些理論根據,值得關注。特區政府聲稱,部份西方國家(例如澳大利亞)議員辭職或出缺(casual vacancies)時,也有以遞補(countback)取代補選(by-election)的做法,因此特區政府的遞補建議有跡可尋,絕不怕司法覆核。這種說法實在似是而非。我們擺出真事實,才能講出硬道理。一、世界上絕大多數文明國家或地區都以補選應對議員出缺,不採納遞補安排,原因如上所述。目前,遞補安排僅出現在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塔斯曼尼亞等少數州(不包括新南威爾斯、昆士蘭等州)、馬爾他、德國等地而已,從未形成甚麼國際主流。二、在採用遞補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相關選舉中,通常涉及多議席多票制,亦即選民在選票上圈選多名候選人,並且以數字排定優先順序。以澳大利亞塔斯曼尼亞州為例,其遞補制度的運作,跟目前港府的建議截然不同。遇有議員辭職,當局會調出上次選舉中辭職議員所獲得的有效當選選票,重新審閱那些選票上的次優選項,以決定哪一位落選的候選人得到最高餘額得票,從而遞補出缺議席。目前港府的做法是不理會上次選舉中投票給辭職議員選民意願(這也是目前分區直選所採用的多議席單票制所無法做到的),反而是只在意名落孫山的落選人所承載的相對少量民意,言不成理。何況,澳大利亞塔斯曼尼亞州的制度設計,仍有值得商榷之處,理由如上所述。三、西方國家議席的遞補安排,大多數集中在政黨名單議席方面(選黨不選人的議席),而不及於分區直選議席(選人不選黨的議席)。分區直選議席如有出缺,仍通常用補選填補空缺。只有當政黨名單議席議員出缺時,才有可能採用遞補安排,按照政黨名單順序填補議席。這種情形跟目前港府的建議風馬牛不相及。由此可見,特區政府以「自動遞補」堵塞「變相公投」的建議,完全不能跟西方國家議會的遞補安排相提並論。如此混淆視聽,值得警惕。
「變相公投」永遠堵不住
畢竟,特區政府真正擔心的,恐怕不是浪費公帑,而是被中共敵視的「變相公投」行動。然而,即使按照目前特區政府的遞補建議,只要一直有公正、公開的全港性選舉,「變相公投」是永遠堵不住的。原因很簡單。舉例來說,每逢香港立法會正式換屆選舉,民主派議員也可以單獨或聯合提出單一政治議題,作為共同選舉政綱,發動新一輪「變相公投」,效果顯著,合理合法。只要泛民主派議員摒棄成見,團結一致,「變相公投」依然可以定期舉行,風雨無阻,港府和中共也會無可奈何。
轉自《動向》2011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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