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星期日香港有一段不尋常的法庭新聞。據《明報》的標題,是:「外交部警告香港勿損國家利益,剛果案三度發信,措詞強烈」。這其實是一件政治干預法制的嚴重事件,在香港似乎未受到媒介的應有重視。
這是在香港終審法院審理當中的一件上訴案件。在聆訊中呈堂的外交部函件顯示,外交部警告若香港特區在外交豁免權安排上與中央政府立場不一致,將對國家利益造成深遠影響和嚴重損害,而律政司則指終審法院就算不願意,仍有責任跟從外交部的指示,綜觀英美法院判決,亦是會依從國家的外交政策作出決定。
筆者以為最大的問題,是中國外交部在案件於原訟庭及上訴庭審理之時,已經兩次去信法庭,表達立場,今次是第三次,而且措詞更為強烈。外交部對法庭的干預,明顯是升級,亦明顯在干預特區法院的運作,傳媒的解讀,是希望終審庭將爭議的解釋權提請人大常委,變相要求香港法院放棄自己的終審權力。外交部的觀點,其實在前兩信已經解說清楚,第三封信除了將壓力升級以外,沒有更好的理由。
第三封信指出五點嚴重後果,包括不符香港特區地位、國家外交立場受質疑、受影響國家向中央交涉損友好關係、中國海外財產安全受威脅,妨礙發展中窮國減債等。這五點理由皆是外交行政上的考慮,但筆者必須指出,這與法庭的考慮無關,法庭只應從法理及法律原則考慮問題。外交部不是從法律上提出問題要求法庭考慮,難免予人以權勢壓迫法庭斷案。
這一件案本欄曾經評論,是去年6月11日,筆者的評語,是「本案令人高興之處,是香港的法庭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總算能依法而治,獨立行使司法權力。」現時看來,筆者是高興得太早了。
FG Hemisphere Associate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剛果民主共和國) (CACV 43 /
2009)
讀者想瞭解詳情,請翻閱此案,簡而言之,FG是一海外對沖基金,根據一項國際商會仲裁下的案件,入稟香港特區法院,聲稱因剛果民主共和國欠債未還,要求中國中鐵將逾二億美元的採礦入場費(原本付予剛果),應將該款用作抵債。上訴庭判FG勝訴。
法理上的爭議點,是所謂主權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是絕對豁免,還是限制豁免(Restricted
Immunity),後者指當國家參與一些商貿行為時,法庭視國家為類似私人公司,不獲豁免責任的特權。這是香港沿用普通法追隨英國法律的原則。
筆者認為值得思考的問題,這是一種法律上的問題,還是一項有關國防與外交的問題,外交部認為是,所以香港的法院據〈基本法〉沒有管轄權,應依從國家的外交政策處理。
筆者不同意這個邏輯。外交部官員用的是國內法律的思維,這不符一國兩制,普通法的發展符合世界潮流,中國亦簽了支持限制豁免的公約,只是尚未執行,將來遲早亦要跟隨同一原則。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一關決定權還是在香港的法院,終院應不理外交部的壓力自行判斷。人大若要釋法,所有涉外國政府的貿易香港法院將無權再受理,這又合乎國家的利益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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