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耿豫仙綜合報道】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昨日在立法院通過初審,不少對媒體報道尺度具指標性的條文,如報紙不得刊載血腥圖片、爭奪子女監護權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的姓名、網絡分級等,違者最高罰款高達新台幣10萬至50萬不等。

在修正條文中,明訂報紙刊載內容的尺度,血腥、暴力、犯罪、吸毒或描述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及圖片都不得刊載。違反的業者將公佈負責人姓名,及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

立委楊麗環說,有些過度描述毒品、自殺、色情等新聞,及血腥的照片,將會讓兒童及少年容易產生模仿學習的效果,因此修訂條文,嚴格禁止這些危害他們身心健康的新聞報道及圖片。

另外,報紙常對父母爭奪子女監護權的報道中,將兒童的姓名刊載於文,尤其藝人爭取子女監護權,在訟訴審理期間,常是各家媒體追逐的新聞。

草案規範報紙、網絡等不得報道或記載遭遺棄、虐待、施打毒品、爭奪子女監護權事件、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被害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它資訊,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同時新增網絡分級規定,不得於網絡散佈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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