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新

《大明律》制定過程是吳元年(1367年)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等議定律令。十二月,編成《律令》四百三十條,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條、令一百四十五條。同時又頒《律令直解》,以訓釋《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以《律令》為基礎,詳訂《大明律》。

次年二月修成,頒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為《衛禁》、《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條。二十二年又對此作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職掌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傳統的法律體例結構至此面目為之大變。三十年五月重新頒佈,同時規定廢除其它榜文和禁例,決獄以此為準。

由於朱元璋嚴禁嗣君「變亂成法」,此次重頒《大明律》後,終明之世未再修訂。有變通之處,則發佈詔令或制定條例,輔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年)制定《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重修,增內三百七十六條;萬曆十三年(1585年)又重修,增內三百八十二條。此後律、例並行。

基本內容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條,是全律的綱領。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簡稱。它規定了對不同等級、不同犯罪行為論罪判刑的基本原則。其中「五刑」條規定刑有五種,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體條款中又有凌遲處死、邊遠充軍、遷徙、刺字等刑罰;「十惡」條規訂了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種所謂「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的表明了明律維護統治和綱常名教的實質。

「八議」即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議賓(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確定了皇族、貴戚、官紳的法律特權。這八種人犯罪,法司皆不許擅自鞫問,須實封奏聞,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議」中文武官員的特權與前代比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職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條。主要規定文武官吏應該遵循的職司法規及公務職責。其中「大臣專擅選官」、「文官封公侯」、「交結朋黨紊亂朝政」、「交結近侍官員」、「擅為更改變亂成法」等死罪條款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權中央集權日趨強化的特點。

《戶律》分為《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條。此律是人口、戶籍、宗族、田土、賦稅、徭役、婚姻、鈔法、庫藏、鹽法、茶法、礬法、商稅、外貿、借貸、市場等有關社會經濟、人身關係及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調整經濟關係的內容大為增加,《課程》、《錢債》、《市廛》專篇,反映出明代經濟和商品貨幣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在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人身依附關係、宗法關係等方面也有時代特點。不限制私人土地擁有量,但嚴禁「欺隱田糧」;允許土地買賣,但規定典賣田宅必須稅契、過割,並嚴禁正常土地買賣之外的土地兼併。有關錢糧等事明律科罪較唐律重,但「脫漏戶口」、「商嫡子違法」、「別籍異財」、「居喪嫁娶」、「良賤為婚」等科罪卻較輕。另外,還規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隨意役使佃客抬轎、佃戶對田主只行「以少事長」(即以弟事兄)之禮。

《禮律》分《祭祀》、《儀制》二卷,二十六條。此律是對祭祀天地、宗廟、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婦之間各種禮儀的法律規定。律中除「留難朝見官員」、「阻擋上書陳言」、「假降邪神惑眾」等直接侵犯皇權的行為外,對其餘「虧禮廢節」行為(有的尚屬「十惡」)的科罪大都較輕,「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等,儘管屬「十惡」範圍,但僅定杖罪。「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亦屬「十惡」,僅為徒罪。

《兵律》分《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五卷,共七十五條,此律是有關軍戎兵事的立法。對軍人犯法科罪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軍官有犯」、「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條外,復設此專篇。

《刑律》分為《賊盜》、《人命》、《鬥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了對刑事犯罪的論罪定刑及訴訟、追捕、審判的原則,是全律的重點。

其中對「謀反」、「大逆」、「造妖書妖言」、「強盜」、「官吏受贓」以及「強姦」等論罪均較重。如:「謀反大逆」罪,唐律規定本人處斬,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絞;明律規定本人「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上皆斬;「強盜」罪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官吏受贓」罪,明之死罪起點比唐低得多,此舉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觸犯皇權統治的犯罪,與此同時,對「子孫違犯教令」、「子孫告發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僱工人毆、罵、奸、告家主等間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罰則有所減輕。

《工律》分《營造》、《河防》二卷,十三條,是關於工程營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橋樑方面的立法。工律設置專篇為明代所獨有。

《大明律》是中國皇權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覆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彙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通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統治。
轉載自《新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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