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延續6年的法輪功學員控告港府非法遣返案,上週五(9月4日)在高等法院宣佈上訴庭判決。法輪功原告在事實與道理俱在,判詞嚴厲批評港府不坦白的情況下,仍被駁回上訴。原告對此表示遺憾,同時指出判決結果顯示香港人權和司法獨立也同時敗訴。香港多家媒體報導此事,亦多指出此一明顯矛盾的不尋常判決。

事發於2003年2月,80名台灣法輪功學員赴港參加法輪功修煉心得交流會,在機場遭入境處拒絕入境。同年4月,4名遭到強制遣返的台灣法輪功學員聯同香港學員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包括台灣的朱婉琪、廖曉嵐、張震宇、盧麗卿,以及香港法輪佛學會負責人簡鴻章。

此案也是首宗涉及港台兩地的人權訴訟案,被法律界視為觀察香港司法是否能獨立,和香港能否在中南海壓力下捍衛「一國兩制」的指標性案件。

判詞大篇幅詳述港府欠坦率

高等法院上訴庭上週五頒佈判詞駁回上訴,但判決理由中至少有60頁篇幅詳述港府在法院審理期間種種不坦白的事實,主審法官鉅細無遺的寫出港府拖延證詞的提出,不願提供拒絕台灣原告入境的真正理由資料,甚至其代表律師聆訊時種種自相矛盾,判定港府嚴重違反政府部門應有的坦率公正責任。

在上訴庭階段,主審法官是高等法院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他在長達90頁的判詞中,以60頁的篇幅多次嚴厲批評香港入境處違反向法庭完全坦白的責任(duty of candour)。法輪功學員要求入境處交出有關拒絕入境事宜的文件,但入境處起初以保安為由拒絕公開文件;其後改口解釋,文件已在 03年3月,即在學員提出司法覆核前一個月,也就是法輪功被拒入境後3個星期即已全部銷毀。由始至終,當局都沒有交代過拒絕入境的原因。

法官:入境處勝訴「極度幸運」

原告學員認為入境處是因為他們的法輪功的背景而拒絕他們入境,但上訴庭表示原告未能在原審盤問證人,所以駁回學員的上訴。馬道立在判詞中表明,被告入境處今次勝訴是「極度幸運」(extremely fortunate);對港府違反坦誠義務方面,以強烈口吻要求港府不可重蹈覆轍,不欲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港府發言人的回應是歡迎法庭的判決;就上訴庭批評政府應有責任向法庭及申請人坦誠交代事情真相,亦表示同意坦誠責任的重要性,指出會詳細研究有關判決。

原告發言人朱婉琪律師質問,在「不坦白」這個判決中說明的核心問題上,港府既然犯了嚴重錯誤,為什麼上訴庭不能作出不利於被告的判定(draw adverse inference)?她指出,在這一點上,上訴案的法庭之友石永泰資深大律師也曾當庭向法官力陳,如果政府違反坦白義務,有前判例法可循,可以就此作不利於政府的判決。但是法官顯然沒有採取這個見解,宣稱港府雖然很不坦白,但是其堅持有保安理由的這個立場始終如一,難以認定他們講假話,因此不能就此作出不利於港府的論斷。

原告:官方矛盾說詞被忽略

朱婉琪反駁:「難道港府提不出任何文件支持或有根據的說法(證詞),只要不同的人重複的都說有『保安理由』,就可以被認定是真話嗎?就可以把嚴重不坦白、不合邏輯、顛三倒四的事實和表現都可以忽略,不能作出不利於港府的論斷嗎?這又是什麼邏輯呢?符合基本人權司法覆核的法治精神嗎?這個判決實在太難以說服人了。」

她並說明:上訴案另一位法官司法敬(Stock)指出,「這個案子不是在討論是否有港府所指稱原告的保安理由是否足以作出拒絕原告入境的決定,而是,並且一直是是否真的有『保安理由』的存在」(判詞第142段),「作出行政決定的官員必須誠實及公平的向法院揭露」(判詞第145段);而原告則在法庭上說了6年,也反覆就「港府是在壓力下配合中共執行法輪功黑名單」提出許多證據,包括前中共官員在美國國會作證中共使館是如何蒐集法輪功黑名單、中共金盾工程中的台灣法輪功資料庫的建制資料,以及港府每回在中共敏感時期大批拒絕及遣返多國法輪功學員的事實證據,判決幾乎是忽略不談,僅以「是不是法輪功學員才遭遣返的事實並不重要,原告只要主張港府沒有理由拒絕入境或是沒有合理的基礎拒絕入境就可以了」(判詞第8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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