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台灣與香港法輪功學員控告港府非法遣返的港台首宗基本人權司法覆核案,將於今年3月10日到1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進行實質審理。本案的進程及控辯雙方的論點,關係到本案的核心問題即中共操控港府入境黑名單對法輪功實行宗教歧視與宗教迫害的真相揭露,已成為國際社會與本地社會各界關心的話題。
2003年4月,台灣法輪功學員及香港法輪佛學會及負責人提出港台首宗基本人權司法覆核案,控告香港入境處拒絕持有合法港簽的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的行政決定,違反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BORO),非法歧視台灣原告的信仰,剝奪香港法輪功團體的權利保護,要求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該行政決定為非法。
案經3年審理,香港高等法院於2007年3月駁回原告的提告,原告就該判決不服,隨即於當年4月上訴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經多次程序庭聆訊,上訴法庭已決定於2009年3月10日到13日,以4天的時間就本案的事實及法律問題做最後的實質審理。預料上訴法院將在4天聆訊後的一個月內做出判決。
據原告發言人朱婉琪律師表示,港府配合執行中共的「法輪功黑名單」,已經行之經年,自2002年以來,港府多次在中共官員訪港的「敏感期間」拒絕來自全球各地的法輪功學員入境參加香港法輪功團體所獲核准的反迫害活動。據統計,7年間,至少有1,200人次遭到遣返,台灣人數最多。在香港法律上,朱婉琪認為,被告港府涉及剝奪持合法港簽的台灣人民的信仰自由、表達自由等基本人權,以及侵害香港法輪功團體在「一國兩制」下的法律權益。港台原告及港府的多次法庭交鋒,該案已被視為香港司法系統是否能堅守「一國兩制」底線的指標性案件,深受兩岸三地的關注。
本案經6年審理,港台原告及被告港府的事實及法律觀點,擇要敘述於下:
原告方面的重點
(一)新證據:台灣人及法輪功的黑名單資料庫
原告於今年2月11日程序庭審理時,向上訴法院遞交一份新證據,說明中共公安及國安系統所建制的「金盾工程」,不僅封鎖網路、並作情報蒐集及監控個人資訊、侵害隱私之外,中共當局也利用這些資料庫侵害人權,實施恐怖統治。台灣原告並提出「金盾工程」中有「台灣人民入境資訊管理」及「跟法輪功等敵對份子鬥爭」的資料庫的證據。
原告稱,在兩岸大三通前,港澳是中國的南大門,台灣人民進入中國必須要經過第三地,尤其是多半經由港澳地區方得進入中國大陸,因此中共的「台灣人民」及「法輪功」的資料庫,不可能不交給港澳政府執行管控。不容港府否認。
(二)被告港府不當銷毀重要證據
近6年的法院審理,港府始終未提出拒絕台灣原告入境的具體證據及理由,聲稱在2003年3月,也就是原告遭拒絕入境的3個星期後,港府就將所有相關資料全部銷毀,聲稱港府的所有部門沒有任何相關資料。
原告質疑港府欺瞞法院,對法院不坦白、不誠實。原告指稱,如果所有重要證據都已經銷毀,港府官員為何能在兩年後,2005年9月向法院提出原告被拒絕入境的原因是因為「保安理由」云云?除非港府官員有極好的記憶力,否則就是港府欺瞞香港法院,不敢提供中共方面要求港府配合阻止台灣法輪功原告入境的真正證據,或是港府為防止不法證據曝光而不當銷毀證據。
由於被告港府始終未向法院說明是依照香港哪一個法律或行政法令規定銷毀所有的文件,因此原告認為以上的推論應為合理。
(三)港府6年來未提出具體事證說明原告為何遭拒絕入境
原告指稱,如果台灣原告真有犯罪嫌疑,港府大可向法院具體指陳其拒絕原告入境之正當理由及證據,但港府六年以來僅以「保安理由」或「原告將與某些人進行不利於香港公共秩序的活動」等含混不明之詞帶過,從未向法院提供拒絕原告入境的真實理由,為中南海掩蓋不法證據的意圖明顯。
被告港府方面的重點
(一)「保安理由」
港府方面近六年來,唯一告知法院的是:台灣原告是因為「保安理由」或「將與某些人進行不利於香港公共秩序的活動」所以遭到拒絕入境。從未向法院提出,究竟就是基於什麼樣的事實證據認為原告等有「保安理由」或是「要做出什麼不利於香港公共秩序的活動」而拒絕入境。
(二)港府已銷毀「所有相關文件」
所有與拒絕台灣原告入境相關的資料,港府所有部門,從上到下未保留任何資料,早在2003年3月,台灣原告遭遣返後的3個星期內就徹底銷毀。
(三)台灣原告尚未正式入境,不得享有香港《基本法》等相關保護
被告向法院聲稱,因為台灣原告並未獲准入境,因此不得享有《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的權利保護。因為香港法輪功活動在中共官員來港期間照常舉行,也有外國入境的法輪功學員參加當地法輪功活動,因此港府沒有法輪功入境政策。
非法拒絕入境案將熱鬧開庭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在3月份進行實質審理時,除了必須就上述的事實及法律癥點,聽取原告及被告雙方的辯論外,法輪功原告還向上訴法庭聲請:
(1) 盤問港府官員「銷毀拒絕入境理由的相關文件」及「法輪功入境政策」等問題;
(2) 要求法庭同意考慮:2007年7月中共領導人胡錦濤訪港時,近800名法輪功學員遭港府拒絕入境的相關證詞及證據。其中最重要的有兩項:「港府要求台灣航空公司配合阻止台灣法輪功學員登機的電子郵件」和「港府要求在台灣桃園機場的香港航空公司,阻止台灣法輪功學員在台灣桃園機場登機,香港入境處並要求航空公司在台灣機場轉交準備登機的法輪功學員入境處的警告公函」;
(3) 中共「金盾工程」中有「台灣人民入境資料」及「法輪功」資料庫的新證據。
上訴法庭將在4天審理期間就原告以上的聲請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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