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一名32歲男子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6項罪名,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停牌5年,罰款2千元,是提高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後首宗案件判刑。死者家屬不滿判刑過輕,表示會循民事索償。

法官在判刑時指,被告在東區走廊上駕車左穿右插,駕駛態度惡劣,罔顧其他駕駛人士安全。被告既酒精超標又超速,是極具侵略性的駕駛行為。法官又指責被告過往8次違反交通規例,又曾經被停牌,並非首次犯錯,因此要重判,判被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醉酒駕駛等6項罪名。由於被告認罪,判入獄4年及停牌5年,罰款2千元。

案中的死者,馬來西亞籍電單車司機的家人昨日亦有到場聽審,死者妻子指判刑太輕,起不到阻嚇作用,她認為既然新例將罪行的最高刑罰定為10年,法庭應判以最高刑罰,被告亦應終身停牌,保障市民的安全。她又說,不會接受被告道歉,及提出7萬元的賠償,並計劃循民事途徑,向被告索償。

案情指,被告在去年7月5日晚上,亦即提高刑罰後翌日,在灣仔先撞到一輛私家車後不顧而去,其後超速在東區走廊行駛失控,撞死一名電單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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