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屋宇署昨日表示,已要求時代廣場管理公司遵守契約協定,讓廣場的空地給市民用作行人通道及休憩用地。

位於銅鑼灣心臟地帶的時代廣場,在1993年落成。當時發展商和政府有協議,露天廣場會列為公用休憩用地。不過在廣場上一角,有告示牌指明是私家地方,花槽石壆亦列明不能坐。既是公用休憩用地,照理市民想在這裏休息或等人,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但有市民表示,曾經見過有人被這裏的保安員驅趕。

屋宇署署長張孝威昨日表示,銅鑼灣時代廣場地面廣場範圍,由發展商負責管理,根據發展商及屋宇署簽訂的公用契約,那兒是作為公共通道、靜態消遣及展覽用途。他又說,時代廣場曾將地面公眾用地出租作咖啡店,署方已命令業主拆除。

立法會議員單仲偕認為,政府應充公有關租金收益,並要收取罰款。有市民則表示,應該讓長者清晨時候,在廣場空地耍太極及做運動,並將租金得益,回饋社區。

時代廣場和政府在1989年訂下的公用契約,容許超過3千平方米的廣場地方給市民休憩。屋宇署表示,會要求業主嚴格執行當年訂下的公用契約,研究劃分哪些是靜態休憩地方,方便管理。

對於有市民投訴,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的地面廣場停留時,遭保安員驅趕,時代廣場總經理凌緣庭表示,公司從來沒有指示保安員這樣做,可能是有個別員工處理時過分熱心所致。會研究如何改善地面廣場的公眾設施及管理工作,並會考慮加設讓長者及傷殘人士使用的坐椅,又會在不阻礙行人的情況下,容許進行靜態活動等。

另外,地政總署署長譚贛蘭表示,署方已整理1997年以來,150個建成的公共地方資料,市民如被拒進入公共地方,可向署方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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