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Samuel Albany報導黃慧翻譯】只因在新加坡中國大使館前展示一條橫幅,新加坡初級法庭11月30日作出一個有爭議性的判決,宣佈兩名法輪功抗議者的「騷擾」罪名成立。外界看到在法庭審訊過程中的法律程序不合常規,被告當即拒絕接受判決結果。
「這個審訊是對新加坡司法公正的一個侮辱」,被告黃才華女士聽到初庭法官西瓦.尚慕根(Siva Shanmugam )的判決時說。

「我對你選擇的決定表示遺憾」,另一被告余文忠先生當被問到是否有什麼話要說時答道。
黃余二人申明他們沒有做錯任何事情,拒絕繳付罰款。二人的罰款金額分別為1,500 和1,000 新加坡元。相當於美元$975 和$650。如不繳罰款,法官判定他們分別入監服刑15天和10天。

被告說法官拒絕他們提供的所有呈堂証據,他們的五位証人中的四位都被法官認為「與本案無關」。在審判結束時,黃余二人表示他們要立即上訴到高庭。
「這幾乎就像一場秘密聽証,而不是一個真正的審訊!」新加坡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王宇一說,「沒有証人和証據,這叫什麼審訊」?

而且,黃余二人是被迫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他們的律師拉維,在11月被出乎意料地吊銷了律師執照。「要找到一個新的律師接手這個案子會花很多時間和錢。」余的太太介紹說,「所以他們被迫進行自辯」。

新加坡訴訟律師艾爾弗雷德‧多德韋爾(Alfred Dodwell)向大紀元時報談到他的看法時說,一個公正的審訊應該考慮和均衡雙方的証據。多德韋爾曾在以前的案件中代表過法輪功學員。

他說,「我不知道法官決定不考慮它[辯方提供的証據]的背後的理由是什麼。我質疑這裡面存在一個對人的權利和自由方面的公平審訊的問題」。

王宇一女士表示,法官拒絕辯方在法庭聽証過程中於11月29日提出的向高庭呈交一份刑事動議的申請,而動議是針對法官拒絕辯方的証人証據提出的。允許主持法官決定一份刑事動議的有效性的規定是在上個月開始實施的,王說。

法官尚慕根判定法輪功學員先服刑然後再上訴,這只有是在對極少數危險罪犯的情況下才使用的。

當他們在7月20日被捕時,還有一個抗議者在場,她後來被遣返離開新加坡。黃余二人當時在中國大使館前面打坐,他們背後拉開一條橫幅,上面寫到,「停止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

2006年7月20日是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殘酷迫害的第七個年頭。每年的7月20日,世界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都會到中國在各國的大使館前集會進行抗議活動。

在製造這起案件時,控方聲稱被告「展示了侮辱性的文字...在人的視覺範圍內,很可能造成騷擾」。黃余二人被起訴違反了雜項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
控方稱橫幅內容是真是假與法庭程序無關。這條橫幅 「騷擾」了一個中國大使內的職員,這一事實表明有騷擾發生。

不過多德韋爾(Dodwell)認為,確定橫幅內容所指控的是事實,事實上,是判定騷擾是否發生的關鍵。

「(要不然)我不可以講真話了,因為很顯然,如果我給他們指出事實,我會騷擾到某人,……對他們來說會很痛苦,還可能成為他們的煩惱之源。所以,事實是要講出來的」,他說。

關於中國的迫害法輪功的國家政策,早已廣泛地在聯合國,世界許多國家政府和人權組織備案記錄了。

多德韋爾(Dodwell)說他感到奇怪,如果橫幅上所指控的內容被認為是不真實的,新加坡經常使用的有關誹謗的法律卻沒有用在這個案件上。
「如果迫害不是真的...那麼它們[中國當局]應該因這一誹謗而起訴犯罪者,從而永遠地清除這一謠言」。

至今沒有一起記錄在案的中共企圖在中國大陸以外起訴法輪功學員的案件。相反,許多中國官員因誹謗法輪功和反人類罪在海外遭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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