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台灣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增列限制「出生地」、「年齡」為禁止就業歧視的事由;外籍看護工逃跑後,1年內找不回、又聘不到適合的本國看護工,僱主就可申請遞補,遞補時限至原申請期限屆滿為止。

據中央社報導,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看護工赴台時限為3年,就算申請延期居留,最長時限6年,不少外籍看護工因此常在來台6年多後逃離僱主,再以非法打工方式留在台灣。

修正案規定,外籍看護工必須因不可歸責於僱主的原因離開台灣(出國)或死亡,僱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如果外國人在僱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的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1年仍未查獲,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可以遞補,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剩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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