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欠薪的最高刑罰,由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今日起生效。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昨日表示,提高最高刑罰可向僱主傳達一項清晰的訊息:欠薪是嚴重罪行。
張建宗說:「僱主有法定責任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僱傭條例》第23、24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完成或終止後7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
他續說:「勞工處十分重視違例欠薪的問題,除提高最高刑罰外,我們會繼續巡查及嚴厲執法。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會檢控違例欠薪的僱主,因此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勞工處近年加強打擊拖欠工資的僱主,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由2002年的139張,增至2005年的587張,升幅超過320%。今年首兩個月,被定罪的有關傳票共錄得96張。
張建宗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向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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