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訊】狗年伊始,中國高法新鮮出爐的
06年第1號司法解釋就遭到輿論質疑。這項有關審理未成年人刑案司法解釋中的「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條,在國內各大人氣論壇引發極大爭議。輿論指,這一司法解釋有歧視幼女之嫌,無論罪犯成年與否犯罪就是犯罪,與成年人不同應該只體現在量刑之上,並呼籲有關專家關注此事。《亞洲時報》報導,北京的《新京報》
2月3日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最高法院2006年第1號司法解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六條界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而過去這種行為只是界定為「可以不認為是犯罪」。這一司法解釋已於
06年1月23日起施行。然而,這條司法解釋在國內人氣論壇卻引發極大爭議。有輿論意見認為,司法解釋當中不應該出現諸如「輕微」、「偶爾」、「未造成嚴重後果」,這種人為界定、含義模糊的用詞,否則失去司法定罪的法律依據。
在強國論壇上有網民表示:「法律規定沒有具體詳細說明什麼是『輕微』、啥是『未造成嚴重後果』,那判斷就沒法律根據。」未成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當時可能可以判斷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隨著女孩子年齡增長,性意識甦醒,那心理傷害就可能非常嚴重了。就是說呢,可能數年後那『後果』的嚴重性才顯現,如此也是『不認為是犯罪』麼?」「不管啥年齡,犯罪行為就是犯罪行為,但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懲罰量和懲罰方式跟成年人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最高法院新出台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有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其中就包括幼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強行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的本身就構成了對幼女的生命健康權的嚴重侵犯,也應該是法律制裁的範疇。
有網民呼籲,希望法律專家能聽到民意,更加完善、規範審理未成年人刑案有關「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不算犯罪」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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