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親民黨籍立法委員鍾紹和昨天表示,抽樣

41件市售聖誕節應景商品,像噴雪與噴彩罐和拉砲的商品標籤後發現,沒有一件符合商品標籤法的規定。

據中央社報導,聖誕節將至,鍾紹和(高雄縣)會同台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官員,在台北地區抽樣購買

9瓶和17瓶噴彩罐與噴雪罐,以及15盒拉砲共41件商品。

依據台灣商品標籤法第九條規定檢視,結果發現抽樣購買的商品,沒有一件符合規定。鍾紹和昨天上午聯合台灣消防署、商業部、以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官員召開記者會時指出,甚至還有從美國進口的噴雪罐,完全沒有中文說明。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長邱惠美指出,大多數的抽樣商品,都是製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標示不清,比較嚴重就是商品有效期限和成分的說明也不完整。

她說,噴雪和噴彩罐的主要成分多是乙醚、丙烷和丁烷,是否還有其他有害人體化學藥劑,或是一旦噴出物接觸到消費者眼睛,都非同小可,尤其目前只有兩家拉砲製造商完全合法,消費者選購時一定要注意。

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長李清安表示,依據去年內政部頒佈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市面出售合格拉砲火藥含量,都不會超過

0.005克,比法定標準0.05克還要低,被歸類為一般爆竹,但民眾購買時,仍要認清是否標明經過形式和個別檢驗核可的標章。

他說,如果民眾買到沒有合格標章的拉砲,通報當地消防單位,經查獲違反規定,業者可罰款

3萬元到15萬元新台幣及沒收商品。

商業部官員彭維岳說,《商標法》第九條規定,商品在市面流通,一定要在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商品資訊、製造廠商的資訊、注意事項,乃至於警告語。

他表示,經查違法屬實,經濟部可知會地方政府,要求生產製造或進口廠商限期改正,如果沒有改正可處新台幣

2萬元到20萬元,並禁止販賣商陳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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