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海南省樂東監獄第四監區原監區長張同澤,在高牆內做起了買賣,標出假釋7千元人民幣、減刑1千5百元人民幣價碼,即使要在監獄內當一門好差,也得靠錢打點。最近張同澤被法院以收受罪犯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8個月。
據新華網報導,2001年10月,樂東監獄四監區罪犯李某因不能外出取錢,就將戶名為「張惠」的郵政儲蓄卡交給張同澤,請他幫忙取2千元。此後,張同澤交了1千9百50元人民幣給李某,並藉故說卡已丟失,隨後將此郵政儲蓄卡控制。
2002年底,罪犯馬某向張同澤提出調換好的工種,張便把「張惠」的帳號給馬某,並把手提電話給馬某用來打電話給他的姐姐,把2千元人民幣存入該帳戶。很快,馬某被安排在第四監區當了值班。
2002年7月,罪犯李某讓在廣東東莞打工的弟弟將3千元存入張惠帳號以辦理減刑。雖然張某已收到了錢,但由於當時李某的條件不夠,當次沒能減刑。2003年3月,李某再讓弟弟給張存入了4千元人民幣。同年11月,李某在張的幫助下被裁定予以假釋。
罪犯楊傑讓遠在重慶永川的父親將1千5百元人民幣存入帳號後,不久,張同澤召開四監區會議時,建議對楊某減刑1年零9個月。2003年6月30日,楊某被裁定減去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海南中院經審理查明,張同澤利用職務便利,在調換工種、減刑、假釋等方面,為被其監管的服刑人員謀取利益,收受犯人及其家屬的賄賂共計2萬零5百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一審判處張同澤有期徒刑1年6個月﹔凍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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