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港府強制遣返案昨日進入第三天的「證據提出」程序審理聆訊。

原告人之一,台灣法輪功學員朱婉琪表示,主審官夏正民對於被告律師,反覆說明港府拒絕台灣原告入境的理由已全部寫在之前呈庭的入境處官員的證詞中,港府就是基於「保安理由」遣返原告的說法,表示完全無法接受。法官說明,依常理判斷,入境處不可能不給坐在櫃台處理入境的官員任何指示,而僅以「保安」一詞就給予櫃台官員極大的裁量權來做成遣返的決定,如果真是這樣,這個遣返決定是完全不理性的。

法官反覆舉例向被告律師說明,法院不可能只憑港府僅僅提供一句話「保安理由」來審理這個事關違反人權的司法覆核案,並說明即使他目前不知道「監督名單」是什麼樣子,但是依常理判斷,理應有一些理由或指示說明為何原告會被列入「監督名單」。

朱婉琪說,今天的庭訊當中,原告律師將就他所要求的那些資料,就本案人權案的關連性,包括入境的監督名單,包括為什麼拒絕持合法港簽有沒有犯罪記錄的學員入境?是誰?基於什麼理由來做成這樣一個監督名單?有沒有一般產生入境監督名單的準則?還是有特別種類的監督名單,僅對某一群人有這樣的入境限制的資料,針對這部分雙方會提出一些庭辯。

另外由於被告代表律師馮華健特別提到,他將會以另外一些政府官員所提出來的證詞,來做為輔助,幫助法官來瞭解案子的一些基礎,也明白拒絕提供更多的證據資料。以至,昨天聆訊在中午便結束,於今天早上繼續開庭。

對於新的證詞,原告律師則清楚的表示,被告律師馮華健直到現在,才提出要另外提出一些所謂的證詞,想要企圖迴避港府提出具有直接證據力的,直接最相關、最有必要性的入境黑名單,這種作法,原告律師完全不能接受。

而法官夏正民也提出了,如果明天被告律師,提出港府的其他證詞,他也會一併的考慮,可這並不代表說,不需要原告所提出來的那些資料。

原告律師夏博義強調,被告律師的其他證詞,絕對沒有辦法替代所謂的監督名單本身,因為,監督名單是今天原告學員被遣返出去,很明顯的依據,而且這樣子的依據,也在被告就是港府官員遞給法院的陳詞當中提到,既然港府也承認有這樣監督名單,而且依據監督名單來遣返台灣法輪功學員的話,基於什麼理由把原告法輪功學員這幾位放在監督名單上?是不是因為他們的信仰的關係?當然就跟本案司法覆核遣返決定,是違反基本人權法及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具有關鍵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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