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海港Sir」之稱的前警司陳凱港被指於2019年,與已經轉職商人的前督察汪浩毅串謀,隱藏其警司身份,詐騙超過2,600萬按揭貸款。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名成立;汪浩毅則其中一項欺詐罪名成立,2024年分別被判監6年半及5年。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陳慶偉今(17日)頒判詞,駁回兩人的全部上訴。

上訴人為陳凱港及汪浩毅,同被控兩項欺詐罪。兩人在2019年5月至12月期間串謀隱瞞陳凱港在警務處的警司職位,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和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訛稱陳凱港是「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的員工,月入約24.5萬元,使兩間銀行批出了兩筆分別約2,146萬和480萬元的貸款。該公司唯一董事是汪浩毅妻子。

上訴方質疑無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判詞引述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許紹鼎在上訴聆訊稱,原審法官接納東亞申請表上的簽署,並非由陳作出,但是沒推斷是誰在冒簽,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陳曾向任何人聲稱自己受僱於「出眾」,或指示任何人在申請表上填寫錯誤的僱主資料。

另外,許認為原審法官忽略按揭貸款代理,可能是想方便行事、使按揭申請儘快獲批而在文件上做假,又指原審法官未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接納陳曾向從事按揭轉介的人,如實申報警司職業,並提交警察糧單及出眾分紅協議。

但是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亦已考慮代理為獲取佣金而可能有動機,但正因他們從事有關業務以獲取利益,他們不可能提交一些全然虛假、或在關鍵上錯誤而導致銀行不批的申請。陳在提交文件核實時,曾用出眾向他發出薪金的月結單,以獲得貸款。

法官不同意許指,事件中銀行面對損失的風險低,故原審法官錯誤以「涉案金額」作為「釐定量刑起點的主要基準」。法官表示,「案件所涉及的金額」與「銀行有否蒙受損失」屬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即使銀行蒙受損失風險低,甚或最終沒有蒙受實際損失,案件所涉及的金額,仍代表被告人以欺騙手法得到(或能應用到)一些他不應得到的財物或金額。

官:本案涉及精心策劃

判詞指,本案涉及精心策劃,先將陳的收款戶口由滙豐改至其渣打戶口,以令陳可以隱瞞他的真實月薪,再將過去不固定的款項,變成每月定額自動轉賬24.5萬元,並以「SALARY」(薪金)代號代表。在過程中,陳不單在短時間內,分別向兩間銀行提供其渣打戶口綜合月結單,更向華僑銀行提交內容明顯不實的「出眾」信件。

上訴庭在考慮整體案情後,認為就陳控罪的個別及整體量刑,雖非寬容,但亦非明顯過重。

至於汪浩毅,判詞指本案涉及精心策劃,沒有汪的參與及協助,不可能成事。雖然並無證據顯示汪就控罪獲得任何經濟利益,但這點已在相比陳低1年的量刑基準中適當反映。

案件編號:CACC111/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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