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涉多宗嚴重工業事故、包括安達臣道房協地盤天秤倒塌造成3死6傷事故的承建商「精進建築有限公司」,早前遭屋宇署拒絕續牌。精進建築提出司法覆核後,原審高等法院裁定,屋宇署雖然有權拒絕承建商續牌,但是必須清楚交代決定的理由。由於署方未有提供足夠理由,法庭撤銷拒絕續牌的決定,並下令署方重新考慮。

屋宇署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27日)開庭審理。署方一方認為,原審法官對署方交代拒絕續牌理由的要求過於嚴格,強調署方已有合理理據拒絕續牌,程序亦符合法例要求。精進建築則認為,署方沒有依法交代拒絕續牌的所有理由,原審裁決不應推翻。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辭。

原審裁定署方有權拒續牌 但須書面交代

原審法官鄭蕙心於2026年1月裁定,是否批准精進建築續牌,應由屋宇署決定,法庭不會代替署方判斷承建商是否適合繼續持牌。

不過,法例賦予屋宇署相當大的酌情權,即使基於不同理由,只要署長認為承建商不再適合持牌,便可拒絕其續牌申請。原審認為,正因署方擁有廣泛權力,作出拒絕續牌的決定時,更有責任以書面清楚交代理由,讓受影響的承建商知道決定的依據,亦讓法庭可以審視決定是否合法。

原審指出,屋宇署當時發給精進建築的信件,連簡短的拒絕續牌理由也沒有提供,因此裁定署方的決定不符合法例要求,將決定撤銷,並下令重新考慮精進建築的續牌申請,以及新增技術董事和獲授權簽署人的申請。

屋宇署:內部紀錄已列出理據 原審要求過嚴

代表屋宇署署長的資深大律師陳浩淇在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對署方交代拒絕續牌理由的標準過於嚴格,屬法律上的錯誤。

陳浩淇指出,屋宇署已提交內部會議紀錄及官員誓章,交代拒絕精進建築續牌的考慮因素,包括公司涉及3宗嚴重事故、獲授權簽署人面試表現不達標,以及公司存在系統性的安全管理問題等,認為署方的理據清晰。

他又指,屋宇署內部曾就相關工業事故、簽署人面試及安全管理等問題討論,相關內容與最終拒絕續牌的決定一致。原審卻認為,內部會議紀錄所載內容不等於正式交代拒絕續牌的理由,陳浩淇認為這種要求「不必要地嚴格」。

陳浩淇強調,只要有充份理據,屋宇署即使基於單一理由,也可以拒絕承建商續牌。他指出,承建商必須委任至少一名獲授權簽署人作為代表,但精進建築委任的簡浩楷、麥劍亮等人面試未達要求,已涉及續牌資格問題。加上公司曾涉及致命事故,反映其建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隱患,署方因此有合理理由拒絕續牌。

不過,上訴庭法官高浩文指出,獲授權簽署人不符合要求,只是拒絕續牌的其中一項理據,署方不能假定其中一個理由成立,其它理由便會自動成立,否則可能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第8E條的要求。

精進建築:未獲告知拒續牌原因 難以提出挑戰

代表精進建築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表示,屋宇署若未有按照法例要求行事,其拒絕續牌的決定便應被推翻。

《建築物條例》第8E條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在發出拒絕申請的通知時,以書面述明決定不將某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列入、重新列入或保留於名冊內的理由。

余若指出,《建築物條例》第8E條規定的「理由」使用眾數(reasons),反映署方應交代拒絕續牌的所有理由,而非只提供部份理據。

余若海又指,精進建築一直無法得知屋宇署官員的內部討論過程,亦不知道其代表面試失敗的具體原因,只能從署方信件的措辭推敲委員會的意見,令公司無從得知拒絕續牌的真正依據,更難以就決定提出挑戰。

他補充,精進建築的牌照於2023年4月到期,屋宇署直至2025年5月才去信通知拒絕續牌。根據官員誓章,署方內部早已決定拒絕續牌,只是花費時間尋找其它承建商接替政府工程,為精進建築停牌作準備。余若海認為,這種做法令公司長期處於不知情的狀態,有欠公平,亦不符合公開透明的決策原則。

余若海強調,公眾利益固然重要,但署方作出決定時,仍須充份交代理據,認為屋宇署的上訴欠缺理據,不應推翻原審裁決。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法官林雲浩、高浩文審理。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辭。

案件編號:CACV140/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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