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今日(11月21日)宣布,已完成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處理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單車阻塞通道問題的主動調查行動,並向康文署提出改善建議。
公署的調查發現,營辦商違規將單車擺放在許可範圍外,情況普遍。康文署雖然有制定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合約條款,列明營辦商不可將單車及與單車租賃業務相關的物品存放在許可範圍外,但是公署發現,康文署現時對營辦商的執管機制欠一致標準。
申訴專員陳積志指,康文署作為場地管理者及批出許可證的一方,對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監管責無旁貸。他表示營辦商違規佔用許可範圍以外的地方擺放單車,除會阻塞通道影響市民出入和使用康樂設施,亦可能構成安全隱患。但「公署多次的實地視察發現,營辦商違規將單車隨處擺放,似乎已經是習以為常,令人質疑康文署過去有否向營辦商作出提醒或採取執管行動。」
康文署人員會因應違規情況而發出勸喻或警告,如營辦商在該署發出第三封警告信後仍沒有改善,署方可考慮暫停其業務或終止合約。然究竟發出多少次口頭及書面勸諭後才發出警告信,以及勸諭信及警告信是否有有效期,現時指引並沒有訂明。
公署認為,康文署應研究改善現行執管機制及指引,例如,清楚訂明如在若干時期內累積發出多少次口頭勸諭或書面勸諭,該署便會發出警告信,並且應公開發出警告信的標準,以更有效率地及更公平地進行執管。
公署又留意到,營辦商會在單車亭外展示不同類型的單車供市民選擇及試駕,公署坦言有關經營模式有實際需要。康文署在按許可證合約條款監管時,作為推廣康樂活動的部門,亦應檢視現時的規管會否對營辦商的經營造成掣肘。如有需要,康文署應研究可否容許營辦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許可範圍外的地方,長遠而言,署方應考慮日後擬備新的單車租賃服務合約時,適當地將場地部份地方納入許可範圍,以完善管理。
公署向康文署提出8項改善建議,包括如仍有營辦商違規佔用許可範圍以外的地方,務須採取果斷的執管行動。加強對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監察以及對職員的培訓,確保職員能嚴格、準確及有效地採取執管行動,對違規行為按許可證合約條款取締。並研究改善現時執管機制及相關指引,以更有效率且公平地按一致的標準進行執管工作。
公署也建議康文署全面檢視轄下場地的單車租賃服務的運作情況,研究容許營辦商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許可範圍外的地方擺放單車的可行性,修訂日後的單車租賃服務許可證的合約條款,適當地將單車亭外的地方納入為合約所訂明的許可範圍,以完善管理。加強宣傳鼓勵市民監察營辦商的表現,如發現有違規行為,即時向康文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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