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的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被指於2022年至2023年,向4名下屬訛稱家人患癌需要手術費等,借貸共逾36萬元,今(2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0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1日判刑,等候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期間要還押。

被告陳家強被控10項《防止賄賂條例》下的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2023年2月7日及8日從鍾惠堅接受15萬元及2萬元貸款;同月9日分別從胡智斌及林廸恒接受1萬元及5萬元貸款。他另於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1月4日,6次從黃智鴻分別接受1.2萬元至3萬元貸款,合共13.2萬元。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今年1月已破產,亦因本案與妻子離婚,現由他撫養女兒。辯方稱被告因為欠債,擔心債主上門影響升職機會而犯案,下屬基於其經濟壓力才答應借貸,與下屬的工作評核報告無關。

案情透露,被告2023年2月致電下屬鍾惠堅借錢時,稱舅父患癌入院,先後稱需要15萬元手術費,及2萬元治療費,鍾後來共借出17萬元。當時被告是鍾的評核報告評核人員。

辯方又呈上曾任創科局局長及前機電署署長的薛永恒在內的人士,為他寫的求情信。薛永恒讚揚被告在機電署的工作表現出色。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此案性質嚴重,被告加入政府一定時間,應知道不可向下屬借貸,加上被告僅向其中一名事主還錢,判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辯方透露,被告現時月薪為6萬元,打算從破產管理署批出的生活費,從中抽取部份金額歸還事主。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在半年內,先後多次向該4名下屬指稱,因不同親友遇上緊急情況,需借貸周轉應急,每次由1萬元至15萬元不等。被告曾經提及其舅父患癌,需15萬元做手術及2萬元做治療,姑姐也因病入院。

但是該兩名親友其後均向廉署澄清,自己沒有病。被告曾向其中一名下屬償還約5萬元,但從未歸還從其餘3名下屬的借款。被告於2023年5月辭職離開機電署。

案件編號:KTCC18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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