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被指於2021年7月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期間,展示網上捐款的二維碼,主席陳寶瑩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牌籌款」罪成罰款1,000元,她不服定罪上訴,8月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法官今(27日)頒下判詞,稱上訴方認為法例所規管,在公眾地方收款的實際行為相當狹窄,且有違條例本身的立法目的。

判詞引述上訴方指,原審錯誤詮釋條例,指出香港法例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 (17) 條是規限「collection of money in a public place」(在公眾地方收集金錢),但本案的籌款平台全是互聯網上,因此即使有「collection of money」(收集金錢),都並非「in a public place」(在公眾地方)。另外,上訴方嘗試援引案例,指出互聯網應被視為一種媒介,而並非一處地方。

不過姚官認為,上訴方引用的案例涉及不同的控罪及案情背景,難以作出相關、相同的考慮,並認為法例清楚,所規管並非單純只是收集金錢,而是明顯地也包括了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相關籌款活動,認為上訴方說法難以成立。

另外,判詞指陳被發現在該街站,拿著麥克風連接擴音器,在公眾地方上宣傳向路人籌款,其背後的易拉架也不單有「捐款」的字眼,也有二維碼圖案,經掃瞄後可進入互聯網平台付款。

姚官指陳的行為,無疑是在組織籌款活動,明顯地也是在參與,甚至提供相關設備。從現場相片可見,該街站在行人天橋上擺放檯子,陳拿著麥克風透過擴音器來籌款,且是在未有任何許可證下進行,「這正正就是條文中所作規管之事,亦是為了防止影響公眾安寧的情況」。

判詞重申原審裁判官的說法,稱如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等等在公眾地方發生,而未有相關的許可證,已屬違法。

對於上訴方提出應用「有疑不罰」原則,姚官認為法例條文不論中、英文的意思,均清晰、無疑惑之處。判詞指,「反而若如上訴人指出的意思,即只是規管在公眾地方收款的實際行為,此釋義根本是完全及相當狹窄,且有違條例本身立法目的」。

為梁國雄等人籌款

判詞提及原審控方案情,稱陳寶瑩於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設街站,其中一個易拉架上,有頗大的字體寫有「捐款撐長毛」及「捐款撐Figo」,字旁邊有二維碼,易拉架左下方寫有「社民連網上捐款平台」,而在其右下方寫上「網上捐款」的二維碼。

另一個易拉架用頗大字體寫有「捐款撐岑子杰」及「捐款撐吳文遠」,易拉架左下方寫有「社民連網上捐款平台」,其右下方有一個寫有Payme的二維碼。

陳寶瑩經審訊後在2023年3月被裁定罪成,被罰款1,000元。她不服定罪上訴,今年7月在高等法院聆訊,並在8月27日駁回上訴。

陳寶瑩表明再上訴

當時陳寶瑩在裁決後步出高院見記者,表示對裁決不滿,並會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她稱,「可不可以不知道,但我覺得現在很多時打官司,我們希望目的,將法律解釋的定義是更加寬鬆,有更開明的講法。」

她續稱,該活動並不是一個籌款項目,是一個宣傳社民連理念的街站,但街站內有易拉架及有QR Code,但其強調「整個行為我不覺得是一個籌款活動,而是一個政治宣傳活動。」唯法官解讀為籌款,故此認為相關言論需要受限制。「我覺得最可怕的是現在稱有言論自由,但要依法,但依法的法律詮釋,越來越狹窄。」

案件編號:HCMA11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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