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6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80天審訊,法官提醒,陪審團需判斷屠龍小隊除12月8日行動外的其他行為是否屬於恐怖主義,並結合2019年的社會背景來考慮。

法官張慧玲上週五(23日)總結完多位專家的證詞,今日開始總結控辯雙方的立場。例如,控方指在2019年12月8日行動前,「屠龍小隊」在Telegram群組內決定當天的示威方式將不同於以往;小隊成員計劃使用防彈板,但不攜帶武器和工具,亦不會在平時活躍的荃灣區參與示威,而是改赴港島區。另外,警方在安全屋發現防彈板,反映第一至第四被告作為小隊成員,知悉並同意參與串謀行動。

張官提到被告李家田在被捕後曾認罪,承認參與試槍並拿取手槍,但李在庭上辯稱在被捕時因遭受警察暴力對待才作出認罪,警方則否認這一說法。張官提醒,陪審團應首先考慮李的認罪是否可靠,如果認為不可靠,則無需考慮招認內容;反之,若認為可信,則需考慮李是否在遭受虐打等不當待遇下被迫認罪。

她強調,如果陪審團相信李遭到虐待,則無需考慮招認內容;若認為李自願認罪,需審視招認內容的真實性,特別是其供詞與共犯證人彭軍壕的證詞存在差異,可能影響供詞的可信度。

另外,辯方認為被告黃振強證供不可信,因為他有私心想殺警,並想獲得吳智鴻提供的超過100萬元,所以對其他隊員隱瞞真相。此外,辯方指出賴振邦並非「Bobby」,而許湛榮早已退出團隊。

法官稱,陪審團當然知道2019年反修例事件不少市民上街示威,而從犯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的證詞也提到他們曾參與示威活動,因此不能說本案與2019年的背景無關;本案涉及於遊行路線上放置炸彈,陪審團在考慮時不能忽視2019年的背景,亦不應只考慮今時今日的背景。

法官認為,除了從犯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承認是串謀者,並且有證詞顯示吳智鴻是主謀之外,案件中沒有證據顯示誰有參與串謀,也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是否同意加入串謀。法官提醒,本案涉及大量環境證據,陪審團應謹慎處理,不應純粹猜測,必須確保推論有事實依據支持。在使用「共謀者原則」前,需要有獨立證據顯示串謀存在,以及不在場被告是串謀的一分子。

法官將於明天(27日)再次重申法律原則和每項控罪的定義,隨後陪審團便可退庭進行商議。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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