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0日)踏入第76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繼續引導陪審團,稱控方依賴「滅龍」群組在2019年12月的對話,顯示被告必定清楚計劃中的角色。但是辯方則指,無法知悉被告是否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張官提醒陪審團,有被告知道籌款用來買汽油彈,陪審團要決定投擲汽油彈,是否恐怖主義行為。法庭明日將繼續重溫證供,預計下周一退庭商議。

張官重溫並總結控方案情時,提到控方依賴12月6日的群組訊息,證明被告知悉12月8日有大行動,例如「引戰」,當日群組中被告之一嚴文謙問「8號之後我哋洗(使)唔洗避」,有成員問「其實我哋行邊個plan」時,「軍師」林銘皓指「淨係引班狗嚟就掂,走得」、「不過今次要特定地方」。嚴文謙回應「啲人應該會當係我哋放」。

當時控方指時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兩度提醒隊員「唔好帶裝(備)」,其中一次是回覆嚴文謙問「引戰都要避彈?」時提及。張官指控方的說法,是當時的對話透露12月8日的行動,有別於以往,隊員必定知道自己「12.8」計劃的角色,屬於串謀一分子。

不過,黃振強在12月7日與屠龍小隊的隊員,在灣仔安全屋內會面,黃在庭上供稱,沒有向隊員講述放炸彈的位置,但堅稱有向隊員簡報「12.8」的行動,故隊員均知悉行動涉及槍手及炸彈,隊員有共識不使用槍械及炸彈,但「其他人用,佢哋唔介意」。

陪審團要決定 擲汽油彈是否恐怖主義行為

另一方面,張官引述辯方指,無法知悉被告是否同意參與其中,但擔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當時於另一群組提醒12月8日出席的示威者,攜帶裝備和武器投擲油站。

張官並提及,到12月7日,黃在「滅龍」群組提醒隊員「無下次,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吩咐陪審團考慮黃向隊員向隊員講了多少內容,考慮被告是否知情及同意,成為串謀的一分子。

張官引述辯方,在同日的安全屋會面中,有非小隊成員的女子在場,質疑黃他不會在有外人的情況下講炸彈,但黃振強不同意。辯方亦質疑,黃當時未知炸彈確實位置,如何與隊員商討,黃後來稱有地圖展示炸彈大約位置,但沒有在錄影會面中,提及安全屋開會。

對於控方指,被告劉佩凝知道她為屠龍小隊所籌的資金,用於購買汽油彈,張官提醒陪審團,要決定投擲汽油彈,是否屬於恐怖主義行為。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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