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香港的慈善事業及社會福利服務的未來發展,現時最值得大家關心的,是撐起慈善工作的原有精神及價值,正面對嚴重的挑戰與破壞。之前兩個星期在這裏討論過一些,也說明了現時對香港慈善事業價值構成最嚴重衝擊的,主要是來自權勢對公民社會的破壞。

這樣的破壞可以從幾個角度來分析。首先,是政府作為公權力機構,又是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在施政的大方略及意識形態上,正不斷扼殺「非政府機構」及「基層組織」的生存空間。其次,是政府公權力的無限延伸,又以「國家安全」之名胡作非為,令促進慈善精神的各類型機構及組織走樣變形。政府現在甚至直接干預機構的運作及管理,令慈善機構及組織失去了自主性,變成了政府的代理人。第三,是部份機構的高層,自覺地、或慢慢不自覺地在權勢傾斜下成為了政府的代理人,喪失了他們原本抱持的服務精神及信念。這三方面都是對慈善事業的重大挫損,現在都在香港社會全面伸出他們的魔爪。

這一次先講政府施政方略及管治環境對慈善工作造成的影響。

在所謂「國家安全」凌駕一切的情況下,政權現在以一系列「翻閹」再用,更被嚴重扭曲的殖民地法律,再加上那一條無所不包、界線模糊的所謂《國家安全法》,去破壞香港的原有的「法治基礎」及「自由根基」。這必然會令香港的「公民社會」崩潰。正所謂「皮之不存、毛焉附耶」,「公民社會」才是慈善事業得以發展的土壤。破壞「公民社會」,任何慈善事業都難以有效發展。莫說是推動社會進步,能否生存下去都成為疑問。

這個情況如果持續下去,香港的慈善工作及社會服務就只會徒具空殼,失去原有的精神與價值。最終餘下來的,就只能靠政府透過調撥資源來支撐的各種扶貧及救濟工作。在這個情況下,就會完全沒有了民間調動的資源及自發的義務工作力量,根本就不會有慈善事業。

問題是《特區政府》有足夠的資源去處理所有問題嗎?政府能夠滿足社群中每一個細微的需要嗎?沒有了「公民社會」的參與,政府也不會有足夠的資訊去處理每一個微枝末節。在民生及日常社群的基本事務上,政府也沒有能力面面俱到。

慈善事業最早的出現,就是在社群之間不分你我、互相關照,透過鄰舍、透過社區自發,由個人開始,再擴展至社區層面,逐步建立社群間的相互關懷及承擔精神。即是說,由個人開始,推己及人;由人際間的關懷開始,提升到地區性的組織動員。這些都不是政府職能可以覆蓋的,也是難以取代的。

在中國大陸,搞了幾十年的「街道委員會」,原來的意念可能也有類似的考慮。但由政府帶頭去搞,造成的結果與慈善的原意可以說是背道而馳。

「公民社會」自發與政權主導的分別,是前者透過人際互動,可以動員義務精神,可以建立地區上人與人之間的互信與關懷。如果由政權來主導,必然會淪為權力的代理人,變成社會控制,變成了對私人生活的干預,會破壞互信;社區精神不但不能提升,還會削弱。看看中共搞了幾十年的「街道委員會」制度,充分說明了這些說法並非無的放矢。

就如上兩周的文章所說,香港的慈善事業得以蓬勃發展,是「二次大戰」之後由「公民社會」的發展而催生的。政府後來增加財政撥款及資助,也不能取代慈善機構及義務機構的角色。這一點,連政府自己都不得不承認。由1965年到1980年間,政府總共發表了3份《社會福利政策白皮書》及幾份涉及不同服務的《綠皮書》,期間政府對「非政府機構」的資助已經大幅度增加,造成的結果是慈善機構越來越依賴政府的財政撥款。但義務機構仍然能夠保持相對的獨立性,政府也對這些「非政府機構」盡量保持尊重,不因為政府已經成為他們的最主要財政來源而直接干預這些機構的日常運作。

當時的殖民地政府也明白,就算政府成為那些慈善機構的最主要財政支持者,針對社群的慈善工作及社會服務,都不能、也不應該由政府主導。應該讓那些「非政府機構」繼續在「公民社會」中發揮他們的非官方及獨特角色,這些機構賴以成功的慈善精神及價值才能夠繼續發揚。政府的福利政策及相關服務也不能夠代表及折損不同機構各自抱持的精神與價值,要讓他們百花齊放,讓他們深入社區,要讓他們扎根於基層,他們才能夠成為政府與民間的橋樑。

這一種施政態度,基本上在97主權移交之前都能夠維持。就算殖民地政府要對公帑的使用負責任,要加強向公眾交代,因而要求接受政府撥款的義務機構及「非政府組織」定期提交各種報告,也為不同的受資助服務設立一些基綫標準,但這個過程基本上也要與香港的社會服務團體有商有量,在界別內也有諮詢的過程。最後的決定如果不能完全令人滿意,也會有定期的檢討及上訴機制。政府也不能直接干預專業社會服務工作者的操作,當時就算未有專業社工註冊制度,政府也不能對一些被視為不聽話的、搞基層組織及抗爭工作的社工開刀。

有一些服務機構,長期得到政府資助,在資源匱乏的社區提供「鄰舍層面的社區發展隊服務」。這些服務隊組織居民,共商如何處理他們共同的問題。甚至發展地區領袖,把基層居民組織起來。在提供服務之外,還會進行基層社區需要及意見的研究調查、作出申訴、組織及安排市民進行示威請願;也不時會安排「抗爭性」的社會行動,引起媒體關注,令政府不能不重視,令政策的缺失及服務的缺口可以廣為週知,因而可以推動政策上的改善。

至於不受政府財政資助的機構及服務,就更加不受政府的限制,只要他們的工作不干犯法律,政府也無從干預他們的內部運作。有一些服務機構,如果不願意接受政府的干預及依據政府定下的服務標準,只要他們能夠財政上自負盈虧,政府也無可奈何。政府甚至歡迎他們這一種另類存在,令社會服務更加多元化,令基於慈惠或宗教信念的精神可以在公權力之外繼續發揚。一直以來,都有部份社會組織及機構,接受海外慈善機構或教會的資助,不需向政府申請撥款;也有些不屑於申請「賽馬會獎券基金」這一種他們視為賭博金錢的撥款,但仍然可以繼續在香港社會發光發熱。

這一些,就連在殖民地時代都可以接受。前特首曾蔭權在80年代初期擔任「沙田區政務專員」時,不但對此予以肯定,還認為這才是「社區建設」。

但這一些,到了今天聽來已經變成不可思議,甚至有可能成為政權及「國安警察」晨早六點拍門拉人的理由。到了今天,就連在1970年代初由政府推動,以推動鄰舍互助的「互助委員會制度」都被現在這個「特區政府」取消。

現在搞的甚麼「關愛隊」,名稱不倫不類,個多月前香港出現水災的時候就不見蹤影。問一問基層社區的居民,他們根本就不知道「關愛隊」的辦公室在哪裏,也不會知道「關愛隊」由甚麼人組成。有人甚至明言,因為這些「關愛隊」都是政府委任,都是所謂被認證了的愛國者,所以不會信任他們。就算他們拍門做家訪,不少市民都說會拒絕開門。這是政府在社群間搞分化、挑動政治對立、鼓勵人群間互相政治監察、不鼓吹互信而鼓吹互相揭發而造成的。

一個沒有互信的社會,一個「公民社會」受到破壞的社會,不會有慈善精神。由上至下推動,由得不到人民授權的公權力把持,又不許培養基層自發,慈善事業就不會有蓬勃發展的根基。不幸的是,這些就是今天香港這個「特區政府」在施政上的主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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