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9日中環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期間,抗爭者與警員衝突,當中3名男子分別否認暴動、串謀傷人等罪。區域法院今(17日)判兩人暴動罪成,一人的暴動及蓄意傷人罪全部罪脫。法官張潔宜指,無證據證明罪脫的被告曾在案發現場出現。至於兩名罪成的被告,還押至9月1日求情及判刑。

3名被告分別是李旭熙(案發時20歲,學生)、陳國榮(案發時34歲,運輸工人)及楊晧泓(案發時20歲,無業)。陳國榮早前承認一項在遮打花園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但否認長江中心外的暴動罪;李、楊均否認暴動罪,李否認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楊亦否認有意圖而傷人罪。

法官稱,李是長江中心外包圍警員的一群黑衣人的其中一人,並用磚頭襲擊警員,故「暴動」罪成;但沒有證據顯示李於何時與何人達成協議意圖襲擊警員,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李干犯「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該罪不成立。

至於陳則被指在其他黑衣人襲擊警員後,仍然留在現場未有離開,法官認為當時環境下,他能隨時及輕易地離開,不接納辯方指他不能離開的說法。法官裁定陳身在現場,有參與其中的意圖,故「暴動」罪成立。至於「串謀蓄意傷人」罪,因未有證據證明他何時與何人達成串謀傷人的協議,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場

楊晧泓被指是當日警員的目標人物「揮遮人」。但是盤問下,偵緝警員確認「揮遮人」的背包款式,與從楊家中檢獲的背包款式,在多處細節上有所不同。警員又曾經指稱,「揮遮人」有戴灰色手套及使用長傘,並有考慮其的身形及步姿等,去追蹤「揮遮人」。

但是法官指,公開的媒體片段根本沒有顯示「揮遮人」的身形及下半身,不接納警員追蹤「揮遮人」時考慮了這些特徵,加上背包特徵不符,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片段所見的「揮遮人」是楊晧泓,即沒有證據顯示楊曾在案發現場出現,裁定他「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946、947、94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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