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被高院拒絕。法官陳健強表示:「經謹慎衡量後,法庭並不信納本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律政司昨日宣布,決定就有關判決,提出上訴,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

律政司發言人稱,原訟法庭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不是因為有關行為合法,而是法庭認為即使沒有禁制令,有關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罪行,故不信納禁制令有真正功用;法庭又認為禁制令的執行程序可能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檢控程序有衝突。「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需要上訴申明觀點,並請求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

高院在判詞指,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港區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法庭相信在強制執行有關禁制令時,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

法官又指,國安法的刑罰可達終身監禁,遠比藐視法庭的刑罰高,經謹慎衡量後,法庭並不信納本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再者,就違反禁制令而進行的藐視法庭法律程序,會涉及證明相關的刑事罪行,因此強制執行時不會更加容易。

判詞又提到,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當中包括言論自由,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尤其是如批出本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的人士,或會害怕違反本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

唯法官聲稱,若非強制執行禁制令與刑事法律有衝突,以及禁制令未能達到真正功用,即使禁令會產生「寒蟬效應」,基於國家安全仍會批出禁令。

律政司早前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4項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行為,包括禁止任何人在網上或任何平台或媒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旨在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或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主張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禁止任何人在網上或任何平台或媒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導致令人可能誤會《願榮光歸香港》對香港而言屬國歌,或令人聯想到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禁止任何人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禁止任何人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

律政司在入稟狀中附上列表,包括32條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YouTube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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