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反送中」運動歌《願榮光歸香港》向高院申禁制令,要求禁止公眾傳播該歌曲。法庭拒絕正在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提出抗辯,她的Facebook專頁今(22日)午發文,表明「一個我沒有資格反對的禁令,我看不到我有任何義務去遵從」,自己「會繼續說該說的話,唱想唱的歌」。

鄒幸彤的貼文提到,她決定介入這場官司時,就已經想過各種可能的後果:「入水記(單獨囚禁的『水飯房』)是小事,本來最擔心的是對家用各種程序問題把人拖得傾家蕩產,然後以此為由逼你放棄」。她說自己的格言就是「心口掛個勇、背後掛個戇」,「管他呢,先做了再說,船到橋頭自然直」。

不過她沒想到連出庭的機會都沒有,「不是反對無效,而是不能反對,甚至沒有在法庭上反對這個『不能反對』的決定的機會。他們說,這場官司,你沒有說話的資格」。

鄒幸彤說,當局要禁止一首對不少人來說重要的歌,對民主運動重要的歌,卻覺得根本不用聽珍視這首歌的人的說法,「政府不喜歡,就夠了」。她批評當局一方面想顯得很大方,說誰都可以來反對,「到真的有人想反對了,卻又不讓你出聲。這就是荒謬的、『可愛』的新香港」。

鄒幸彤續指,「一個我沒有資格反對的禁令,我看不到我有任何義務去遵從」。她反問既然原告(律政司)已斷定我不是這場民事訴訟的與訟方,而法庭也同意了,「那這場官司衍生的任何命令於我何干?」

鄒直言,政府不能一方面想拿一個能限制所有人的民事禁令,卻又不讓任何人去參與這場官司,並指民事判決只能影響與訟方的權益,不是一個立法的捷徑,「說要尊重法治的人,就請別帶頭濫用司法程序。我會繼續說該說的話,唱想唱的歌。願榮光歸香港。」

與律政司爭議身位問題 法庭終拒參加聆訊

鄒幸彤並在貼文交代她申請抗辯的時序。

政府早前公布,有意提出抗辯(反對臨時禁制令)者,須在6月21日或之前,往灣仔分區警署提交資料及費用。鄒幸彤指6月21日向律政司提交擬抗辯通知,23日獲律政司確認收到,並將傳訊令狀送遞鄒幸彤。

鄒幸彤續於7月4日提交反對理據,6日律政司提交書面陳詞,請法庭就鄒在程序中的「身位」(locus)進行緊急書面裁決。到8日,鄒申請在17日前就身位問題提交書面陳詞。於10日,法庭書面指示,除非及直到有恰當的joinder application(聯合訴訟申請),都無須考慮鄒幸彤的身位問題。

14日,鄒幸彤提交送達確認書及擬抗辯通知,但是法庭登記處職員拒絕接收送達確認書,因為鄒幸彤的名字不符律政司入稟狀中的描述。當日新製一份送達確認書,描述鄒為「one of the Persons conducting themselves in any of the acts prohibited under paragraph 1(a), (b), (c) or (d) of the Indorsement of Claim」(進行申索中1(a), (b), (c) 或 (d) 段禁止行為的其中一人),終獲登記處接納。

到18、19日,鄒幸彤指與律政司就她的身位問題,有文書來往爭議。19日法庭書面指示指,要參加聆訊只能通過joinder application(聯合訴訟申請),但鄒沒有申請,故毋需鄒及其法律團隊出席21日的聆訊。

20日,鄒幸彤的法律團隊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重申鄒已確立Defendant(答辯人)身位,但法庭未有回覆。

案件昨(21日)早審理時,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只在法庭延伸部分的公眾席旁聽。法官陳健強昨聽畢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28日下午4時頒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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