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於2021年被控企圖無牌管有一支槍械,並在大角咀志發工廠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4支氣槍高於2焦耳氣槍以及6,700發鉛彈,被控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案件今(21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荃灣法院)進行答辯,被告承認兩罪,暫委法官温紹明指案情不輕,而且被告亦非首次犯同類案件,最終判處18個月監禁。

被告黃建偉(47歲),案發時報稱飲食業高級營運主任。控方案情指,海關2021年11月11日在香港機場截查一個空郵包裹,發現內有一把未組裝氣槍及滅聲器,收件人為被告,遂轉交案件予警方。警方於同年12月13日到被告租用的大角咀單位搜查,在單位內發現10支氣槍及約 6,700 粒鉛彈、滅聲器及其它氣槍配件,並且將被告拘捕,至今已經還押逾1年半。警方將涉案氣槍送交檢驗,發現當中4把可成功發射,部份氣槍射擊動能達64至822不等焦耳,遠超法定2焦耳標準。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小便是「槍癡」,但只會獨自在租用的工業大廈單位內測試、清潔保養氣槍,無非法意圖,亦從未用這些槍械在外進行射擊測試或作不正當用途。辯方又引述由被告的前同事撰寫的6封求情信,指被告努力工作多年,被捕前為飲食業高級營運經理。辯方指,被告的母親有眼部問題,患有白內障,雙親均需要被告的照顧。而被告坦白認罪,且有悔意,指自己下次玩槍前確保一定會符合法例,希望法庭輕判。

暫委法官温紹明指本案案情嚴重,指涉案氣槍中有數把發射動能頗高,加上檢獲多發鉛彈,危險性顛高,因此需判處具阻嚇力刑罰。另外被告2016 年因無牌管槍而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判處約6年監禁,到2018年才服刑完畢,短期內再犯同類罪行加重了罪責。不過法官考慮被告認罪而且需照顧年邁雙親,對公眾安全亦無實際威脅,最終判處18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98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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