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小組(UN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於今年5月1日發表調查報告,裁定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港府拘留的事件屬於任意拘留類別,並指港府的回覆並不足以反駁工作小組的指控。
聯合國工作小組於去年12月16日要求港府在2月14日前回應和證明鄒幸彤繼續被拘留的合法性,港府最終在限期過後一個星期,即2月21日才作出回覆,否認有任何任意拘留的情況,並表示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或作出有同樣意圖的行為,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又強調刑事指控是否成立,由司法機構在獨立公正的審判下裁決,並指《基本法》全面保護了香港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工作小組認為政府若要否認指控,應該承擔舉證責任,僅僅聲稱已遵循合法程序並不足以反駁指控。
報告指出,鄒幸彤自2020年開始先後4次遭到拘捕,其中首3次拘捕亦涉及了延遲保釋的以及缺乏指控證據的情況,是2019年反修例運動後當局對公民社會進行大規模打壓的一部份,認為鄒幸彤的情況符合了「任意拘留」的第1、2、3和5類別。
工作小組指,港府聲稱鄒幸彤透過社交媒體貼文煽動未經批准的集會,惟她在貼文並未呼籲他人在特定地點聚集,僅呼籲公眾在各處點起燭光,小組認為事件符合「顯然無法引用任何合法基礎為拘留行為辯解」的第一類任意拘留定義。
報告又指出,港府從未解釋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涉及哪些行為或言論,因此認為鄒幸彤的拘留是由於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或自由而產生,符合「因行使《世界人權宣言》第7、13、14、18、19、20和21條所保證的權利和自由而被剝奪自由」的第二類任意拘留定義。
另外,報告亦指法官在鄒幸彤被控煽惑他人悼念六四一案中,將有利於鄒幸彤的陳述刪除,批評法官明顯干預證據並對其進行修改,以對鄒幸彤不利的方式抹除了她的無罪陳述,符合「對於公正審判權的國際規範的全面或部份不遵守,將使拘留具有任意性」的第三項任意拘留定義。
報告指出,港府回覆工作小組時否認鄒幸彤是因為和平行使權利而遭到拘捕,亦否認對她作出特別針對。但港府並未回應為何其它活動獲批准,但鄒幸彤的活動卻被禁止。報告認為鄒幸彤針對和拘留源於她是人權倡議者的身份、以及她的政治觀點,認為港府對她的拘留是任意及具有歧視性,符合「基於出生、國籍、種族或社會出身、語言、宗教、經濟狀況、政治或其它意見、性別、性取向、殘疾或任何可能導致忽視人類平等的身份等因素的國際法」的第五類任意拘留類別。
報告敦促港府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糾正任何針對鄒幸彤的行動,確保符合國際規範的《普通法》、《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約章。工作小組又指,考慮到香港的所有情況,認為最適當的補救措施是立即無條件釋放鄒幸彤、並確保她獲得賠償和索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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