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下屆區議會新組成的建議方案,相關《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昨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草案提出設立「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機制,區議會主席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等。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將設立「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2至4名官守成員及1至3名非官守成員,特首作出委任後要向中央報告備案。修例訂明,區議會資審會除了審查候選人資格,亦會審查委任議員和當然議員資格。資審會亦須就某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徵詢國安委的意見。

新方案下,原本由區議員互選產生的區議會主席,將改由官方的民政事務專員出任。區議會將不設副主席,草案將訂明由區議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另外,區議會主席亦有一項新增權力,可要求區議員就主席所指明的議題,收集區內人士意見。

另外,新方案亦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機制」,修例賦權民青局局長發出指引,訂明區議員應有的表現及標準,並列出區議員有何失當行為可處分。如區議員涉嫌行為失當,若區議會主席及最少3名議員,或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區議員可提出動議,如有過半數議員支持便可發起對該區議員的調查。

調查由民青局局長委任的「監察委員會」進行。「監察委員會」由1名非區議員人士和4名其它區議會的區議員組成。局長可考慮「監察委員會報告,決定是否勸籲或處分違規區議員,處分方式包括警告、罰款或停職,罰款額由局長釐定。議員可於14日內就局長決定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另外,草案訂明,區議會地方選區選舉候選人須由該地方選區的3個地區委員會,獲得最少3名、最多6名委員提名。並且須獲得該區50至100名選民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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