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有市民在旺角聚集舉行「毋忘831恐襲太子悼念會」。一名休班消防員被指向警員「批肘」並管有一把萬用刀,早前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但「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成,被判監3個月。他不服定罪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早前獲判得直撤銷定罪。法官張慧玲今(4 日)頒下判詞,指本案環境證據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去裁定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是意圖傷害人身,亦拒絕應控方要求更改控罪。
上訴人蕭志成(案發時29歲),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至148號地下,襲擊警員賴展源,並管有一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他2021年5月遭裁判官裁定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3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院今頒下判詞,張官指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是用作傷人,但口頭判決時則說萬用刀是「警民對抗時用」,張官認為兩者在字面上是不同的。即使裁判官錯用「警民對抗時用」來代表「傷害人身」,張官亦認為以本案的所有環境證據而言,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指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是意圖作「傷人」。
張官又指出,在本案審結後,終審法院就有關條例給予權威性的裁定,「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只能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故此原審官裁定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是有意圖「破壞物件」並不妥當。
張官又指,律政司一方的主要理據是修改控罪,即將控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但考慮到雙方陳詞及案件涉及的證據後,認同上訴方指在現階段修改控罪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因為上訴人在原審時面對修改了的控罪,除盤問時的方向有別外,上訴人亦可能出庭作證,向法庭指出他的職業是消防員,藉以解釋為何他身懷該多用途工具。張官認為現階段修改控罪會剝奪上訴人可作供的權利,故拒絕行使酌情權修改控罪。
案件編號:HCMA30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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