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休班交通警員超速近2倍在大埔公路沙田段駕駛私家車,與一電單車相撞,電單車司機因而死亡。休班警被裁定「危險駕駛罪引致他人死亡」罪成,今日(27日)在區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定判囚33個月,停牌5年,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3時半,被告駕駛私家車沿大埔公路往沙田方向行駛,死者則駕駛電單車南行,兩方於大埔公路沙田段相撞,電單車車頭嚴重損毀。有市民目擊事發前被告的私家車越過雙白線,駛入南行線。另外,政府化驗師檢驗後指被告當時時速至少達每小時131至152公里。

被告否認控罪,於警誡下稱他曾將私家車稍為靠外駛,期間車輪疑因撞到安全島「爆胎」,致車輛失控。但控方專家認為無證據證實被告車輛撞到安全島。法官因而拒絕接納被告解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警隊服務紀錄顯示其表現出色,獲多名同袍讚賞。暫委法官梁嘉琪指,是次意外導致他人死亡,判刑須具阻嚇性;認為本案屬駕駛相關罪行的「中度罪責」,須判處即時監禁,被告沒有案底並非有效求情因素。

31歲被告唐建偉為駐守新界南總區交通部的警員,現已被停職。他被控於2018年4月3日在大埔公路沙田段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林日安死亡。

另外,事主家屬亦於2021年4月入稟高等法院,向唐建偉提出索償,該案暫未排期聆訊。

案件編號:DCCC 949/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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