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警長涉嫌收取50萬,協助親戚向警方查探向商人討債人士的資料,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和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交替控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被裁定收受利益罪成。案件原定今日(18日)於區域法院判刑,但控方申請「復還令」要求被告把收取款項交予法庭,暫委法官陳永豪認為需釐清法律問題,將案件押後至4月1日判刑,被告期間須繼續還柙。

控罪指,52歲的被告李鴻發於2019年7月5日任職期間,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由麥智元接受50萬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以作為協助黃君游與警務處間辦理往來事務的誘因或報酬,即李鴻發協助或曾經協助黃君游在一項收債事宜的調查。而交替控罪則指,被告涉於同日未得行政長官的許可,接受麥智元提供50萬元款項。李鴻發在2020年3月19日已被停職。

辯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求情,希望法庭判處緩刑。法官今日稱,雖然案件與警員收賄包庇罪犯或通風報信的案件不同,但被告的罪行亦屬嚴重,認為判處監禁無可避免。

控方今日向法庭申請「復還令」,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把所收取的50萬元交予法庭。法官質疑相關金額,例如「復還令」是否屬懲罰性質,若被告如無法支付是否要以監禁代替、應否考慮借款人的利益等問題。法官稱判刑前需要釐清相關問題,故要求雙方律師就那些問題呈交書面陳詞,並把案件押後至4月1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6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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