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參選港島區的梁晃維,被取消參選資格後被指沒按時提交選舉申報書,並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還押。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期提交申報書,今(7日)獲准。

梁晃維為民主派初選「47人案」被告之一,現時仍然還押。他向高院原訟法庭申請,逾期向有關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並申請豁免提交部份選舉開支及捐款收據。

判辭提到,梁本為區議員,2020年6月宣布參選立法會選舉,7月20日報名,30日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31日,政府宣布選舉押後一年,參選人要在9月29日前交回選舉申報。

梁晃維解釋,這是第一次參加立法會選舉,在被參選取消資格後以為自己作為候選人的職責已完結,承認自己誤解相關選舉規則下「候選人」的定義。

梁晃維承認收到選舉事務處提醒提交選舉申報書的電郵和信件,但這類信件會先由其兩名助理處理,助理認為合適才會轉交梁,為上述電郵和信件最終沒有轉交給梁。直至2021年2月24日廉署人員上門,梁才得悉自己未有根據《選舉條例》第37條提交選舉申報表。

梁晃維:因國安法案件身心俱疲

唯同年2月26日梁晃維收到國安處電話,指他涉嫌違反國安法,要求他兩日後向警方報到。2月28日梁因「47人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3月1日案件提堂,梁不獲保釋還押至今。

梁晃維表示當時身心俱疲,需優先處理可能導致終身監禁的國安法案件。在2021年下旬才處理選舉申報。但因被還押,相關申請由家人朋友處理,疫情下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安排收緊,亦令溝通變得困難。

梁晃維的親友只取得部份選舉開支和捐款的收據及發票。在2021年1月,警方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搜查梁的辦公室,目標正是與2020年立法會選舉有關的資料;其辦公室於同年7月關閉,梁晃維指,部份選舉收據或在警方搜查或辦公室搬遷期間意外丟失,並非故意遺失。

法官認同梁沒有惡意

法官高浩文接納事件是由於疏忽造成,形容梁兩名時任選舉助理未轉交選舉事務處的信函是不幸(unfortunate)。亦接納部份收據可能在警方搜查、辦公室搬遷期間意外丟失。

高浩文表示,雖然提交選舉申報表並非小事,但是考慮到梁面臨的嚴重刑事指控,以及自2021年1月底以來一直被拘留,相信梁若不是將精力放在國安法案件上,會更關注選舉申報書的事宜。

高浩文亦認為,梁沒有惡意(no bad faith),其136,177.73港元的選舉開支總額,遠低於法例限額的266.1萬港元,「很難想像申請人不提交選舉申報表會得到甚麼(利益)」。

梁晃維表示願意支付律政司29,961元訟費,法官遂頒出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MP77/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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