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安法》「法力無邊」之外,政府近日建議立法規管眾籌,同樣也是一條宇宙大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成立「眾籌事務辦公室」,所有公開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作募集的線上或線下籌款活動,不論舉辦的目的及地點,均須事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海外慈善組織無分國界,歡迎全球人士捐款,包括香港人;中國貧困農村歡迎香港人捐款;海外組織只向身處海外的香港移民籌款,以上這三種例子是否均須向香港政府申請?香港政府以為自己是「世界警察」?假若境外機構不申請,香港政府又怎樣跨國執法?執筆之時,香港警方仍未派員到播錯《榮光》的南韓,以及Google總部所在地美國執法。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港府今次修例明顯是為了打擊反送中前後的各種眾籌,例如「守護公義基金」、「612人道支援基金」、「星火同盟」、「全球登報」、「千個爸媽台灣助學」等項目。

而所有公民社會和政黨的籌款活動都會受影響,例如已解散的支聯會、職工盟等,眾籌申請人必須填寫聲明,表明不涉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或違法活動。由民主派人士舉辦的眾籌,相信難以獲批吧?其他人將來想眾籌拍攝電影(好像《憂鬱之島》)或出版社區報紙,或許也難以再發生。

題外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早前公布關愛隊政策,審批申請團體的準則之一是籌款能力,更說明了民主派人士難以成功申請成為關愛隊。

另一個重點是修例會否打擊網媒、網台和支援在囚抗爭者Patreon的收入?雖然諮詢文件清楚列明「以訂閱或打賞方式賺取收入的線上媒體的商業活動等」是豁免申請眾籌類別之一,但魔鬼在細節,文件同時寫著「眾籌事務辦公室將保留權力,可視乎某眾籌的目的及發起眾籌者的背景(例如負責人或組織幹事曾否從事危害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等罪行),指示該眾籌須按一般程序申請」,以及「可豁免眾籌申請的活動的款項不可用於涉及香港的政治目的」。

影響更深遠的是,捐款人在修例後須負刑責。無論法例怎樣寫明轄免範圍也好,白色恐怖已被建立,很多市民未必願意再冒風險訂閱網台、網媒或支援在囚抗爭者的Patreon。

政權透過規管眾籌,進一步擴大公權力,公民社會內甚麼也要管,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互相支援、匯聚金錢合力創造一個項目的可能性。被針對的當然只會是非建制派,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違反租契被判欺詐罪成,就是最好的例子。

港府為了顧及國際形象,不能夠每次都使用《國安法》這把大刀,所以才會製造出「眾籌法」和「假新聞法」等小刀。不戰而屈人之兵,恐懼是威權政府最低成本的管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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