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香港之下,很多舊有的東西和制度都逐一消失,今次消失的是陪審團。

繼「唐英傑案」後,律政司行使《國安法》賦予的權力,指示兩宗重要的《國安法》案件「黎智英案」及「民主派初選案」都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主要有三個原因:(一)初選案具有涉外因素;(二)要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這令我聯想到電影《少林足球》經典一幕,飾演奸角的謝賢說:「球證、旁證、足協、足總、足委,全部都係我的人,點同我打呀?」

第一,政府宣稱的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外國因素」,我完全不明白為何有所謂「外國因素」就不能夠設有陪審團審案,難道怕所謂「外國勢力」會收買陪審團?

第二,政府擔心陪審員及其家人會被騷擾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政府是否有責任保護他們?其實,陪審員可以匿名、帶口罩和蒙面去隱藏身份吧?相反,法官的名字和樣子是公開的,審理案件的多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難道政府就不用擔心?

第三,所謂「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才是最重要的理由。陪審團是從社會大眾抽籤產生的,政府或許擔心在社會上,「黃絲」比「藍絲」多,一旦陪審團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結果很大機會是「無罪釋放」,對整個建制都造成極大的衝擊,因為連學校教科書都在教導學生「初選案」是違反《國安法》。如果陪審團投票決定「初選案」沒有違反《國安法》,整個政府和親共陣營的論述都會站不著腳,難以反應。

其實事情很簡單直接,取消陪審團的客觀效果是大大增加控方的勝算,這就是香港的「新法治」。親共人士近日亦不斷護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宣稱「陪審團沒有受過法律訓練,處理政治敏感案件,不設立陪審團是更能突顯司法公正」。我不禁要問:究竟甚麼是「政治敏感案件」?由誰去定義?按此邏輯,是否所有涉及政治人物、選舉和政府元素的案件,都要取消陪審團?

香港司法機構的網站仍寫著:「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其他人士來審判」。《基本法》第86條清楚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香港的陪審團制度當然是源自英國,而不是「祖國」中國。1845年,陪審團制度藉着《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引進香港,它採納了英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特色。所以,在新香港之下,取消陪審團完全是「去殖化」的體現。歡迎來到中國式的陽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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