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違《港區國安法》,前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根據《裁判官條例》(下稱《條例》)第87A條,申請解除交付審訊程序的報道限制遭拒,鄒不服提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昨裁定鄒勝訴,認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決定越權,下令撤銷決定並解除傳媒報道限制,鄒可獲訟費。
鄒幸彤早前與律政司一方爭議《條例》第87A(2)條的字眼,鄒一方認為《條例》使用「須(shall)」字,即在辯方申請下,裁判官必須解除報道限制;不過律政司則稱「須」可理解為「可(may)」,認為法庭有權酌情拒絕解除報道限制。
高院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指,《條例》所用的字眼「shall」有強制的意思,認為裁判官沒有其所聲稱的酌情權,有關決定屬於越權。
李官續指,即使裁判官真的有上述酌情權,但《人權法案》第10條保障被告有受公平公正審訊的權力,除非法庭為秉行公義而有「絕對必要」(strictly necessary)拒絕,否則不應拒絕申請,而羅官未能展示出有「絕對必要」維持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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