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於明日(25日)立法會首讀修訂的職安健法例,內容包括加重法例罰則,罔顧後果並導致工人死亡或重傷的僱主,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有建造業界人士認為可公訴罪行針對僱主及管理人並不公平,而有團體認為最高罰款1,000萬元阻嚇力仍然不足。勞工處處長孫玉菡則強調,1,000萬為現時香港法例最高罰款,認為目前方案最為中肯。
香港建造商會會長林健榮今日(24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工傷意外的責任在於雙方,可公訴罪行針對僱主及管理人並不公平。他認為如果要做好職安,所有持分者須共同承擔責任,建築商除了法例外亦有嚴重的罰則,例如停工、延誤工程賠償,加上涉及政府工程時亦有可能被禁止投標等,因此他們並無誘因不處理好安全問題。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則表明支持修訂,並指修訂方向反映多年來的判罰過低,認為相對較高的刑罰能夠反映罪行嚴重性。但她認為,最高罰款1,000萬元的阻嚇力仍然不足,建議應與涉及的工程費掛勾。她又說,有關法例針對違反安全條例的僱主,如果承建商及僱主能夠做好安全措施,保障工人性命,就不會被罰。
對此,勞工處處長孫玉菡表示,今次方案已經汲納意見並討論了一段時間,認為是中肯的方向。他又提到,本港當前涉及極嚴重事件的可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由50萬元增至1,000萬元,現時香港法例最高的罰款即為1,000萬元。
近年本港致命工業意外每年約20宗,未有明顯減少,特別是對一些明顯嚴重違規而導致死亡的個案,罰款卻明顯過輕,其中更有持責者多次觸犯職安健法例而導致嚴重意外。今次政府時隔逾20年對職安健法例的罰則進行修訂,建議修訂針對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就違反極嚴重職安健的違法行為,容許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該條文提出檢控,並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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