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台灣科技研究成果,台灣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若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洩漏給外國、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最重可關12年、罰1億元新台幣,未遂者也罰;若所得利益超過罰款,罰款可以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國家安全法》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款。

同樣刑責級距的「經濟間諜犯行」分為三種:第一,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第二,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第三,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上述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另外,本次修法也增訂「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可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款,未遂犯也會罰。

三讀條文也明定,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不論現職或退休,若犯上述罪行,喪失其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規範,訂罰款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款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為避免法案審理曠日費時,新法也依案件類型規劃分流審理。有關經濟間諜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不涉營業秘密、替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罪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則屬於高等法院。藉此速審速結,維護國安並保障整體經濟發展命脈。

而為防止二次洩密風險,新法也增訂檢方在偵辦上述案件時,得適用《營業秘密法》中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並明定此類案件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智財案件,洩密者最重關5年、罰100萬元。

此外,於外國、中港澳地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此一規定。

另外,雖然現行國防軍事工程業務的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大陸地區產製,但仍發生廠商以大陸地區產製贗品交貨情事。本次修法增訂「禁止採購條款」,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最重關7年、罰3,000萬元。

若知悉的是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最重關10年、罰5,000萬元。若犯罪所得超過罰款最多額,得以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此外,本次修法也明定,法院為審理違反國安法的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

對此,立委趙天麟在三讀後表示,本次修法通過後,台灣在防堵經濟間諜、保護國家核心產業關鍵技術上前進了一大步,成為國際乾淨供應鏈的模範生。他呼籲,包括美國在內的理念相近國家,台灣已經是保護商業秘密的先進國家,期盼印太經濟框架(IPEF)能儘速納入台灣。

立委范雲則說,歐美國家對於中共竊取國家高科技行為,都給予嚴厲制裁,台灣對中共更要嚴格防範與制裁,才能確保台灣在高度競爭的全球市場,繼續維持競爭力,保護台灣半導體產業在全球的重要角色。

立委李德維說,當代的國家安全概念,不限於軍事,而是擴及於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保障國家安全非常重要,但也應該要勿枉勿縱,希望檢調機構人員能頂住上級壓力,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由無限上綱,讓情治司法人員踐踏人權、陷人於罪。

立委張其祿說,這次修法是希望遏止境外勢力利用不正當的方式,取得或竊取足以影響台灣產業競爭力及核心的技術;不過,未來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定義或檢核,以及政府部門如何平衡國家安全與產業發展,相關主管機關要更用心審慎評估。

立委邱顯智則說,期待修法後讓行政機關獲得新的法律工具,能更有效進行查緝,但要注意的是,關鍵技術認定的要件或程序,及新設的國安專庭與法定法官原則間的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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