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之一的越南籍男學生黃臨福被指前年10月於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他早前已承認兩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今日(7月26日)被告承認多一項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姚勳智表示,考慮各項因素後就其控罪判入教導所。

現年17歲的黃臨福被指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連同其他人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同日警方在他的住所發現3個以啤酒瓶製成的汽油彈。案情指被告曾於Whatsapp向友人表示「我要做嘅就係少咗幾多手足,我就係要燒死返幾多popo(警察)」。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3月時通過Instagram搜索「潛逃台灣」資訊,認識了網名「台灣手足」的人,並獲得介紹其他共犯,包括「奀仔」及「幫緊你幫緊你幫緊你」,由於被告是學生無法負擔潛逃費用,他獲得其他金主支助15萬元用作潛逃費用,並且去年4月起一直居住在「安全屋」。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出身於單親家庭,自幼從越南來港,當時由於疫情令學校停課,令被告感到迷失,加上有案在身,在他人的影響下才產生離港的想法,並對於以暴力行為表達訴求的行為感到後悔。

法官姚勳智形容縱火及管有汽油彈性質嚴重,判刑須有阻嚇性。而妨礙司法公正罪方面,若被告成功潛逃至台灣將難以遣返香港,有損司法公義及公眾利益。法官又指被告已於大陸及香港羈押逾一年,被告亦承認控罪並向警方充分合作,兩宗案件量刑起點應為6年,認罪獲扣減後應判囚4年,考慮各項因素後就其控罪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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