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6月底在高等法院開審,律政司早前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決定不設陪審團,由三位法官取代審訊。被告唐英傑就律政司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昨日(10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強調,陪審團審訊是《基本法》保障的憲法權利,不能僅因陪審團行事可能不符合律政司司長心意便取消陪審團,必須解釋為何用陪審團審訊會導致不公。因聆訊逾時,《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李運騰宣佈,高院排期 6月7日處理。律政司擬加控唐英傑危險駕駛。
司法覆核聆訊於10日早上10時開審,已還押逾9個月的唐英傑(24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決定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案件排期於6月23日開審。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唐英傑陳詞指,陪審團制度屬香港悠久傳統,亦是港人的基本權益,案件不由陪審團審理,不屬於《基本法》第63條所指,列明保留香港原有陪審團制度。今次司法覆核並非挑戰《國安法》第46條違憲,而是針對程序不公。律政司司長並無提供足夠理據和引用第46條而拒設陪審團,無事實證明支持理據,亦無給予申請人回應的機會,剝奪申請人在《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又指律政司不能只說改用三個法官審理會有公平審訊,要解釋為何陪審團審訊會導致不公平,不能因為陪審團會質疑控方案情,以及行事不符合律政司司長心意就不用陪審團。
戴啟思形容陪審團制度是180年來香港法律體制一環,只在戰爭期間暫停。他引用北愛爾蘭的案例,指當地的刑事檢控部門同樣有權安排部分案件,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這是世界各地普通法制度的重要特徵,英國案例對被告和公眾而言是寶貴的權利。律政司今次決定並沒有提供正當理由。他重申《基本法》確保香港享有陪審團審訊的原則,並非單純的「案件管理」。
戴啟思列舉陪審團制度的優點,具確保審訊公平和獨立性等獨特價值,包括令法律符合平民觀念、抵擋壓迫性法律及保護法官獨立性,如陪審團對法例反感,認為檢控不公、控方施行高壓手段,可行使權利裁定被告無罪。法官李運騰反駁,雖然陪審團有時會作出意料之外的裁決,但陪審團需要按照法官的法律指引和庭上證供事實作裁決,不應期望陪審團因不認同法例而令被告脫罪。
律政司今年2月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本案不由陪審團審理,列出兩個原因包括保護陪審員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司法的公證會有實質風險。但證書並無解釋判斷的理由。由於李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於下星期一頒佈書面判詞。律政司再申請加控唐英傑一項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高院排期 6月7日處理。
2020年7月1日,唐英傑被控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方,成為首位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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