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宣誓風波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青年新政前召集人梁頌恆,2016年11月2日與前議員游蕙楨及3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各人在2018年被裁定參與一項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入獄4星期。梁頌恆其後提出上訴,去年被高院駁回,梁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今日(3月4日)終審法院批准梁頌恒的上訴許可,案件排期至6月22日處理。

梁頌恆一方表示,要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相關案例的釋義中,「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一句,控方必須證明相關行為令當時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以及梁頌恒知悉有關行為會對人帶來相關效果,終院認同有可爭議之處,決定受理上訴。

已就本案服刑完畢的梁頌恆早前宣佈計劃向美國尋求政治庇護,並已到美國暫住,他在離港前,已獲終院批准豁免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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