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日(22日)去信四個傳媒工會,聲稱「為了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進一步收窄傳媒工作者定義。新修訂下警方認可本地「傳媒代表」,僅限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傳媒機構,變相實行「政府發牌」。至於一直認可的香港記者協會與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將不再被警方接納,現時屢遭警方截查、質疑的網媒及學生媒體記者更可能被視為「非法記者」,新聞自由危在旦夕。

警方將刪除認可記協或攝記協證件條文

警務處轄下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日致函香港四間主要傳媒工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告知處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

新修訂下警方「傳媒代表」涵蓋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定義分為兩類,分別為已於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傳媒機構;或獲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以及電視廣播機構。不過信中並無提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定義。

至於現行《通例》所列傳媒定義,包括持有任何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傳媒工作者,有關條文將被刪去。

由是觀之,警方日後在公眾場合中將只認可官方登記傳媒機構,變相在實行政府新聞處「發牌」制度。

政府新聞處排除多數網媒及學生媒體

根據政府新聞處的網頁列明,獲接納的新聞傳媒機構,包括須要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政府發牌電台及電視台;國際認可及知名非本地傳媒;或者符合以下條件的純網上運作媒體,包括提交三個月內網上新聞報道證明、每星期至少有五日更新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以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有關定義並未包括沒涉及印刷品的網絡媒體及學生媒體。

新聞處亦指出,處方有權覆核傳媒機構登記資格,包括如有傳媒機構代表在政府活動場地進行非採訪活動、作出不當行為、未有聽從政府人員指示;或有關傳媒不再是合法註冊、已停止運作等。

縱使現行《警察通例》第39-05條「如何配合傳媒工作」一欄所載,在場警員須要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攝錄工作,不過自「反送中運動」之後,有關條文早已成為絕響。

警方自今年中開始,尤其針對網媒以及學生媒體記者,除設封鎖線用上大量時間截查外,更以「限聚令」來票控,並且不時指控他們為「假記者」。今次修改《通例》,變相將會更進一步限制、排拒未有於官方登記的媒體記者日後採訪權利。

網媒拍下抗爭現場關鍵畫面

不少網媒或學媒記者曾於抗爭現場中拍攝關鍵畫面,包括警方使用過度武力,或成遭受針對原因之一。網媒《丘品創作》去年11月11日獨家拍攝到花名「熊仔餅」的21歲青年中槍片段,總編輯劉瑞欣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指,對於警方安排感到突然以及失望,對於未來媒體採訪工作及記者安全等問題亦表擔心。

她指現時《丘品》記者均持有記者證及記協會員證,並慨嘆道「很難才能加入記協,現在又到警察這關」。她亦直言網媒有著一定價值,應受警方認可,指出「現場每多一個記者,就可以多一個角度,越多角度越能還原真相」。

許智峯指網媒片段曾作法庭呈堂證供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則批評,警方做法變相推行記者發牌制度,規管傳媒工作。他斥警方以「行外人方式管行內人」,更進一步侵害新聞自由。

他亦提到過往入稟法庭作私人檢控時,法庭亦會接納網媒拍攝片段作為呈堂證物,包括上述《丘品》拍攝西灣河交通警開槍事件,質疑警方根據立場排拒不喜歡的傳媒採訪,形同警方篩選傳媒。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也批評警方決定誰是記者、誰有權採訪,屬於「自行權力膨脹」,僭越警察原有的執法授權。

多間傳媒工會及網媒發聲明 斥警方修訂違背《基本法》

多間網絡媒體也發佈一份題為「我們會繼續採訪」的連署聲明,強調警察篩選傳媒違背《基本法》以及《國安法》中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令香港倒退回沒有互聯網的落後時代。聲明指,網絡媒體會繼續採訪,實踐新聞自由。

記協等多個傳媒工會發表聯合聲明,抗議警方單方面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聲明指,原有指引經過警方與傳媒代表詳細討論,並已經實行多年。傳媒工會要求警方取消單方面修訂指引,否則將採取一切可行、必要措施回應。

聲明反駁警方來函中聲稱有自稱記者的人妨礙警方工作、襲擊警務人員,表示有關說法「僅屬警方一面之辭,並未提供實證,更與記協或攝記協毫無關連」。

記協指出,該會有604名有資格申請記者證的正式會員,由今年年初至今只發出99張記者證,並表示該會發證過程嚴謹,從未濫發。記協又指,警方聲稱不時與業界溝通,聆聽業界意見,但是記協多次邀請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商討採訪安排,都遭鄧拒絕。

聲明強調,《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香港居民新聞自由,警方不應篩選傳媒,損害港人應有的權利。@

警方向四間傳媒工會發出的信件。
警方向四間傳媒工會發出的信件。

原有《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
原有《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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