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昨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不檢控梁振英的決定。他今日帶同文件見記者,解釋今次入稟是因早前有相關案例成功令律政司作出檢控。

郭卓堅昨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不檢控梁振英的決定,指梁振英任內收取UGL集團5000萬元,是違反《基本法》第47條,涉及歧視、篡改基本法規定及違反宣誓就職的誓言。他指律政司以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為由而不提檢控,屬誤導公眾。

他解釋今日見記者交待入稟原因,是因在2016年他曾向廉政公署投訴梁振英無申報收取該5000萬港元,但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梁當日,他收到廉署電話通知,但當他要求告知詳情時廉署卻叫他看電視。由於其他投訴者,即民主黨成員有收到廉署的信件。他怕法庭「搬龍門」指他非本案持份者,故他要求廉署向他發信以證明他確曾作出舉報,直到昨晚才收到廉署傳真信件給,以證明他為有效持份者。

郭卓堅引一宗發生在2015年一名菲傭發現其僱主在她背後做不好的動作,當時的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以基本法63條為由,也就是沒有勝訴為由,決定不檢控僱主,菲傭即申請司法覆核,在覆核案開審前2個月律政司決定檢控該僱主,最終成功令僱主入罪判刑6週。他認為本案的情形相若,故決定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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