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現行法例之中,並無一項稱為『分裂國家』的特定罪行」——這一句說話,並不是我說的,而是寫在保安局2009年9月「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之中第12頁,所以在法律的理解而言可靠性是100分。

文件指出,〈刑事罪行條例〉中第2條的涵蓋範圍有人認為包括了分裂國家罪,但由於「女皇陛下其他領土」這詞只適用於英國,而且〈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亦沒有處理這個問題,因此我們不能肯定這個詞在回歸後可以自動改為中國領土的任何部份。「我們」當然是指律政署內研究這一問題的法律專家,但恐怕不會包括現時只聽命於中共失去法律思維能力的鄭若驊。

另外,更清楚的周庭所屬政黨提倡的只是「命運自主,港人自決」,這句話的用語不涉分裂國家或獨立,可以理解為「港人治港,一國兩制」理念的演繹,總之與港獨一詞相去甚遠。李飛一言就可為法律定性,我們大群學習法律幾十年的人就會跟他們的定性走嗎?相信只有鄭若驊一人會,所以作出周庭違法應被DQ的演繹。

就算中共作出自決就是港獨的定性,那已經是非常過份的上綱上線,鄭若驊再在上綱上線的定性上將無法律規管的言論作為剝奪公民政治權利的基礎,就成為雙重的上綱上線,就是無法無天的行為,港人需要有強硬激烈的反對行動。

港官只需捂著良知,建制港奸只需創作歪理,就可在掌權權力槍桿子的香港之內為所欲為,不需再在道理上說服港人。這的確是香港的情況,但筆者不會以為有理說不清就應該放棄,應該逆來順受,因為道理是客觀地存在可以有公論的。講道理筆者無輸過,在國際上,在歷史上,道理更不會輸。

讀法律的人應以法理即法律上的道理作為思想武器,勇武作戰下去。歐盟已經公開表態,DQ周庭是沒有法律依據下違反人權的做法,是違反了人人平等的參政權利。筆者十分樂觀,自由世界的人都尊重平等的參政權利,不會站到野蠻中共一邊,香港的土地上有甚多外國人,香港是國際化的地方,不是大陸那裏叫天不應叫地不聞,香港人已經移民世界各國,皆可成為代港人在全世界發聲的代言人。我們只要好好武裝思想,終能戰勝野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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